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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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第三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资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被我

2、校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已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实施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第四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直招士官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学工部(处),参与部门为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各学院。第五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涉及的主要任务: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资助等工作。第六条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3、第七条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含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应(往)届毕业生。第八条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第九条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征兵网”,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第十条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院汇总后统上交到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会同校区

4、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第十一条学校对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登记表、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第十二条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持签字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校区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必要的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第十三条在校生(含当年录取新生)被批准入伍者,须到教务处办理入伍休学(或学籍保留)、学生公寓办理退宿、组织部(校团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毕业生(或在校生)被批准入伍者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毕业证(或在校生学生证及休学通知单)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或贷

5、款代偿报批手续。第十四条在校生(含入伍当年录取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学校到教务处办理复学、学生公寓办理住宿等手续。退伍复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复学后新学生证复印件(或旧学生证及复学通知书复印件),办理学费资助报批手续。第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新生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高等学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原件、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的申请报批手续。第十六条学费补偿或助

6、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停止发放;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但不能超出限额标准)。第十七条资助年限按照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习任务

7、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资助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学费资助范围之内;本硕连读在校生按完成当前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第十八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工作流程:1.学工部(处)对申请学生(含往届毕业生)的资格进行认定。2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直招士官资助的学生登陆系统,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校期

8、间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3 .学校财务处对应征入伍学生应缴纳学费、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信息进行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应征入伍学生补偿代偿的金额进行审核;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核实入伍情况;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报校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报审。教育厅会审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底,逾期将随下一年度补报。第十九条学工部(处)要在已经建立的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受资助学生电子信息库的基础上,每年及时更新学生电子信息库(包含历年入伍的在校生、应(往

9、)届毕业生、退役复学生、直招士官和退役士兵考入大学等各类学生的明细表等信息资料)。第二十条学校要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现行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监、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每年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资助的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二十二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不得申请学费资助。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将收回资金上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二十三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当地征兵办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学工部(处)可按照政策变化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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