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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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战略,促进国(境)内外学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对我校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一个半月以上(寒暑假除外)的我校在校普通全日制学生。我校派出学生在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二、管理机构第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国(境)外交流学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联络协调、交流学生的审批管理、具体派出事宜、毕业信息采集及成绩转报工作。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境)内外

2、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学分互认(审定),以及国内交流学生的审批管理。第四条各学院负责国(境)内外交流学生的工作。三、选派程序第五条根据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协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第六条各学院根据选派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第七条学生家长签署XX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项目家长同意函后,方可办理有关派出手续。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进行归口审批。四、学籍管理第九条国(境)内外交流学生派出离校前,须持XX理工大学学生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保

3、留学籍手续。第十条学生在外出交流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别国居留,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XX理工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十一条学生如中途放弃外出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第十二条学生外出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两周内(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学习期满不按时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交流学生修读的课程,审定学生的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五、学分互认第十四条交流学生外出交流学习结束后,应及时申请并登记课程成绩和学分。申请人必须提交交流学校出具的有效成

4、绩单和课程简介、修读学时等,课程成绩单应包含课程名称、学分和成绩等信息。教务处将根据成绩单所列示的课程名称、学习成绩、课程学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可、登录,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第十五条学分互认采取对等认可的原则。1 .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可直接认定。2 .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高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抵消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交流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超过1学分的,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修读;或经学

5、院审批后,用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其他相关课程弥补未修够的学分。3 .当交流学校某门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开设的课程不相同,可采取课程“置换后免修”。需“置换后免修”的课程须由学校相关教学单位审定确认。对于不能“置换后免修”的课程应在回校后参加考试。第十六条认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按照对方学校的原始成绩和换算后学分数记载。L等级分换算为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分,075分,D=65分。2 .等级分换算为等级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A+、A-均视为优,以下同),B=良,O中,D二及格。3 .二级分制换算成五级制或百分制标准为:合格(P)二良好或85分、

6、不合格(F)二不及格或55分。第十七条赴国(境)外学习者,可选择减免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开设的部分课程。学习一年(含)以上者,减免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学习半年(含)以上但不足一年者,减免学分不得超过2学分。专业必修课程不得减免。第十八条学生在外出交流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经过认定后,学分总数仍没有达到我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时,学生必须通过自修等方式取得规定的学分总数,方可毕业。六、其它第十九条学生须按所签协议书规定交纳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第二十条通过校际交流或其他任何形式派出的学生在离开我校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身体、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二十一条交流学习学生在国(境)内外学习期间,应

7、经常向原来所就读的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习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信;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外出交流学习的学生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二条外出交流学习学生返校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由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二十三条来我校交流学习学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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