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受助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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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受助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助学金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根据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助学生是指我校享受当学年助学金的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义务工作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受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和“合法、安全”的原则,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为他人提供无偿服务和帮助。第四条受助学生义务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工部(处)和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未经学工部(处)和相关学院同意,其

2、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受助学生进行相关劳务工作。第五条义务工作以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受助学生一般可参与以下工作:学校或院系开展的大型活动服务工作;校内公益活动;校内公共管理、保洁等工作。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第六条参加义务工作的学生须持有XX理工大学受助学生义务工作考核登记卡,在义务工作结束后由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员进行登记并签字。登记义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多报、少报或漏报。第七条受助学生义务工作时间一学年不低于20小时;其中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义务工作学生的考核卡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受助学生在3月底前完成10小时以上者(含)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应缓发或停发春季学期助学金;受助学生在9月底前完成20小时以上者(含)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下学年申请资助资格。义务工作表现突出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资助。第八条各学院分别在4月10日和9月30日前将本学院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报送学工部(处),学工部(处)负责汇总并将考核结果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对学生缓(停)发助学金或取消其下学年受助资格的决定。第九条享受其他大额无偿资助(一次性资助款在2000元以上)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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