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货币资金支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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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货币资金支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和对各项经济活动加大监督力度,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学校利益,结合财务报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一、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可支付现金的范围如下:1 .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学生奖学金、贷学金及有关补助费等;2 .个人劳务酬金和各种奖金;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和学校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4 .向个人或单位农副产品,对方不具备条件的;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 .银行规定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 .确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办理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

2、用现金的,需经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二、前款1、2、3条支付给个人的各类款项,原则上由财务处按税法规定代扣税后直接划转到个人银行卡上。三、各类工程款项(包括修缮)、各类物资、设备款项及服务等业务的结算,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名称与银行信息,通过学校银行账户支付。四、符合XX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规范中所规定的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五、校内各单位在外采购商品、或支付其他款项时,在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

3、商业服务网点,公务消费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的或同一家公司票据金额累计超过5000元的,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卡结算,应当通过学校银行账户或方式进行结算。六、在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公务消费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除差旅费、培训费外),应通过学校银行账户或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以下情况可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1 .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2 .其他特殊情况经财务处批准的支出项目。七、各单位因业务需要支付现金,原则上从财务处借支。经批准收费的校内各代收单位收取现金,必须及时交到财务处入账,不得从自己收取的现金中坐支。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编造用途套取现金。若弄虚作假套取现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罚。九、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并接受监督。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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