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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过程管理的公开、透明、公正和科学,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经过专门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大学承担,并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根据来源层次,将项目做如下分类:(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二)省部级项目:指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直属部级(含副部级)党政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S)厅局级项目: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含副厅级)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四)校级项目:学校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第三条大学是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协调、项目实施指导服务、经费使用审核监督、项目验收统筹集成等方面全面负责。学院(所、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必须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
3、供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凡是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登记,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岗位招聘、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有效依据。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的统筹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学院(所、中心等)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院和人文社科研究院
4、(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全面综合负责项目的策划、培育、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等工作;财务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审计处负责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项目所涉国有资产的管理;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第七条学院(所、中心等)履行对本单位项目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科研条件支撑。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八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
5、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以不同形式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要求,在相关网站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请通知。第九条对于自由申报类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均可通过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对于有指标限制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指标分配办法。第十条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相应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科研管理部门对非涉密项目立项结果予以公开。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大学统一管理,执行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一条项目一经立项,其相关材料(如任务书、合同书、已批复申请书等
6、)即具有法律或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相关内容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因项目研究需要,根据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可对项目提出变更要求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所、中心等)确认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上级相应部门审批。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时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研项目,报请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主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专
7、项保密合同。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应包含项目任务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经学院(所、中心等)专人审核后,按时向有关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第十六条原则上项目应按期结题,具体结题要求按照相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及具体要求执行。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按照项目预算到款数为项目负责人单独设立账号,并及时拨至相应账户。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应遵
8、照相应类别属性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经费。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机制,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审计处等单位应会同实施项目的学院(所、中心等),根据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经费使用违规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否则采取通报批评、暂停经费使用、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根据各级各类纵向项目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在完成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结题评审的基础上,依据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帐及结余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结题结帐。第六章项目结题验
9、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一条学院(所、中心等)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各级各类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参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第二十四条经相关科研管理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第二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应将结题或验收通过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送至学校档案馆存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有抵触,以相应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号)文件即行废止。第二十八条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