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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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

3、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第八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所有申报材料,提出综合意见报学校审议批准后,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审

4、批。第三章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负责与上级涉外办学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负责办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外籍教师的聘任;协调、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学生出国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第十条承办学院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参与并协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中的材料准备等有关工作;做好项目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等工作;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管理事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以及评估材料工作事宜;安排专兼职合作项目管理人员,主动了解项目班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合作项目所规定的目标。第十一

5、条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确定、宣传、录取等工作;负责学生在国内外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转化工作;负责审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教学安排、课程计划、学分设置、成绩认定及学历、学位授予等工作。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就读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所有教学内容,未能出国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继续留在学校完成学业,遵照相关规定,达到毕业要求后可颁发XX学院证书。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并收取一定学费的项目,所有资金及各项服务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启动之前,学校同意的有关出访及接待费用由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在部门预算中开支。项目启动之后,与项目有关的开支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第十五条为保证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有效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每生100元标准设立专项列入年度预算。经费使用部门必须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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