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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一、组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由学院院务委员会会议确定。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2、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对申请学位人员(包括本学院毕业研究生、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要逐个、全面地审查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4、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的变动;5、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6、审查本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增补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7、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8、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四、凡出国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