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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第二章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及格课程,无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
2、现象。(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特别优秀,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96以内。(五)在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第三章奖励金额和名额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七条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
3、十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一)由各院系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本学院评定细则,报学生处备案。(二)学校设立XX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订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学校每学年上半年公布评审时间安排,明确获奖名额,在全校进行公开评审。(三)各院系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书记、副书记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老师组成。各院系按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公开评选,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将推荐人选名单公示5天后上报XX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四)XX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
4、系推荐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定,并公示5天,最终确定XX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五)组织获奖学生准备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第十一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校领导小组提起申诉。第十二条各院系报送国家奖学金名单需经院系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行政公章;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审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者,取消评选资格。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四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内和以上均包括本数。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