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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与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凡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政治和学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 .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成绩考核达到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二条不授
2、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的言行,虽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表现者。2 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论文抄袭等违背学3 术诚信原因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4 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5 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O者。6 学籍管理规定中不应授予学位者。7 因特殊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以下同)研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制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 本科毕业生根据学校学
3、位授予时间安排,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2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均须实到委员为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表决须半数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才能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学生学士学位。4 学校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条其他1.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现象,除对责任人给予应有的处分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所授学位。2.修学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XX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各专业,自XXXX级学生起执行。第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