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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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生缴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缴费项目主要指完成教学计划任务而应由学生缴纳的学费(含学分制学费、重修费、双学位学费、研究生学费等)、住宿费(以下简称“学住费”)以及代收费用体检费、教材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读学生以及成人教育学生,其他类别的学生缴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学生各种费用收取的唯一部门,其他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

2、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各院(系)、部应加强缴费政策的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住费等费用足额上缴。第五条学校按学年收取学住费。收取学生费用时,财务处应出具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学生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备核对。第六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缴费手续,减少学生携带现金的风险,财务处对学生收费原则上采用委托银行批扣方式缴纳。学生在规定缴费日之前将本人应缴费金额及时足额存入约定的银行卡中,由银行批量代扣。特殊情况学生可到财务处现场缴费。第七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或校园网,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社

3、会各界的监督。第三章缴费标准与时间第八条缴费标准(一)学住费等费用标准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执行。(二)属于代收性质的体检费、教材费按成本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三)如果调整学生宿舍且调整前后住宿费标准不一致的,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保证收费信息的正确性。第九条缴费时间(一)新生按照学校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应缴费用。(二)其他学生于每学年开学之前或报到时一次性缴清本学年的应缴费用第四章欠费清缴第十条每学年开学注册时,各院(系)、部要严格把关,学生必须先缴清学住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学生,不得参

4、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学习活动。第十一条财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各院(系)、部应动态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及时督促学生缴清学住费。第十二条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提出暂缓缴费申请,经辅导员、各院(系)、部负责人及学生处逐级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第十三条缓缴项目仅限于学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十四条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手续办理期间视同缓缴,贷款下达后需及时办理缴费手续。第五章学籍异动缴费的规定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出现异动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未缴纳学费,休学期满后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费;已缴清学费,中途因故休学的,所交学费冲抵

5、其复学后第一年的学费。(二)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学籍所在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费。(三)转专业的学生,按其转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四)学生对已修习过的课程进行重修,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课程学费。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发生异动,学籍管理部门应在异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异动情况调整缴费标准。第六章退费及程序第十七条退费标准(一)学生缴纳学住费后,因故退学,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住费。在校学习期间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二)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所缴的费用不予退还。第十八条退费程序(一)符合退费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学生,由个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的院(系)、部审核,经学生管理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二)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住校的,经学校批准后,按学年办理免交或退费手续。(三)各种代收费用按照实际开支结算后退还余额。(四)学生办理退费时应提供原缴费的有关票据。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学院学生收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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