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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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新增资产的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在用资产的使用、维护、调剂、租赁;老旧淘汰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处置;建账建卡、盘查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

2、全、维护资产完整。第五条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应落实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账目管理、使用管理、状态管理及维护管理等的责任。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总账管理、分类账管理、实物资产对外投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处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管理;(四)负责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学校各使用

3、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五)负责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统计汇总固定资产信息,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及报表;(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第七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固定资产专业管理,授权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一)保卫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监控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设备正常运转;(二)教务部门负责公共教室及实验室的监控安防、投影设备设施等的管理,应加强巡检,及时组织维修维护,确保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转;(三)信息化部门负责通讯、铃声、广播、校园网络、校园卡等弱电系统管理,应制定建设规划、管理规范,负责日常运行

4、维护和更新,确保相关系统安全稳定;(四)后勤部门负责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管网及公共区域电梯、中央空调及植物、教室课桌椅及空调、学生宿舍家具、空调及热水器、食堂餐桌椅、厨房用具、空调及电视、经营性公房资产(含民工公寓、专家公寓等)等后勤专项资产管理,承担更新改变、维修维护、日常巡检等任务,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含纸质图书、数字资源、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图书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图书管理行为,做好图书资源更新升级工作,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的需要;(六)档案馆负责学校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等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文物、陈列品及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宣

5、传培训,发挥档案管理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第八条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具体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承担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三)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核对账、卡、物,做好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四)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安装调试完毕后的技术验收及共享共用工作;(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变动、处置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有关报批手续;(六)配合开

6、展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认定第九条学校利用预算资金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十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总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

7、家具、办公设备、实验器具、设施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三)图书不分价值大小,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第十二条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文具用具、实验耗材、元器件、档案盒等作为低值品,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品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低值品使用管理台账。第十三条对单位价值虽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但耐用时限低、形态易变的资产,视情况可不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认定。第四章固定资产配置第十四条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办学需要、教学优先、科研优先、办学效益优先、使用效益优先与核定指标和配置标准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五条学校核定有校舍、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配置

8、标准的,全校根据核定的标准进行统一配置。未经批准超过标准配置使用固定资产的,学校将收取超额资源占用费。对暂时未出台有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根据使用单位履行职能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六条未核定配置标准固定资产的配置程序:(一)配置申请:使用单位提出配置申请并根据学校立项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论证;(二)审查立项:相关单位依权限进行审查,提出配置意见或建议,视情况报学校审定;(三)配置落实:相关单位根据审定的配置方案进行固定资产配置的组织实施。第十七条配置方案一经审定,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第十八条固

9、定资产通过建造方式配置的,资产配置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购置方式配置的,资产配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自行制作配置的,资产配置按学校自制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新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方能交付使用和进行账务报销。各使用单位负责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验收,验收合格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时须明确领用人,承担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状态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管理及资产处置等日常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一条人才引进办公专项经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利用科研经费、专项基金、自筹经费等购置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时固定资产纳

10、入人才所属单位统一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转固等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固定资产所属单位承担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二十四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固定资产,应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推进开放共享,提升使用效益。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重视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预算专项经费,按照“分类管理、及时维修、责任到人”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固定资产维护保养的主体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第二十六条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

11、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及重要、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及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保养,并填写使用运行记录。第二十七条严格固定资产交接管理,规范固定资产交接程序:(一)单位内部资产交接:现领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接收人同意,报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二)单位与单位之间资产交接:调出单位现领用人发起交接申请,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经调入单位接收人、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三)机构设置发生变动资产交接:由交

12、接相关方进行资产核查,明确资产归属及现领用人、存放场地,经交接相关方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四)岗位交流资产交接:除电脑外,原则上交流人账上固定资产应保留到原单位。由交流人发起交接申请,经原单位新领用人同意,报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最后进行固定资产实物交按。若确需带离原单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进行交接。(五)退休、离职资产交接:原则上退休、离职人员账上固定资产保留到原单位。由退休、离职人员发起交接申请,经原单位新领用人同意,报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最后进行资产实物交接。

13、第六章固定资产计价与折旧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具体记账办法如下:(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置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仅限车辆购置)等记账;(二)依法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升级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升级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

14、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八)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九)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十)学校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

15、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十二)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且作为科研成果(科研合同中明确需要具体购置的原材料或元器件)交付科研委托单位的,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建账,仅作为科研成本费,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十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第二十九条已经计价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

16、或改扩建、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变动认定手续,并将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固定资产有关账目。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折旧年限如下:(一)房屋及建筑物1.房屋,折旧年限为50年;2 .房屋附属设施,含围墙、停车设施等,折旧年限为15年;3 .构筑物,含池、罐、槽、塔等,折旧年限为15年。(二)通用设备1 办公设备,含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

17、设备、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刻录机等,折旧年限为8年;2 车辆,含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折旧年限为10年;3 机械设备,含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0年;4 电气设备,含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折旧年限为8年;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0年;6 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等,折旧年限为5年;7 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折旧年限为8年;8 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三)专用设备1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

18、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年;2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5年;3 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年;4 工程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服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5年;5 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等,折旧年限为10年;6 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折旧年限为10年;7 除上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0-15年。(四)家具、用具、装具1 办公桌(椅)、会议椅、沙发、茶几、书柜、更衣柜等,折旧年限15年;2 文件

19、柜、会议桌、保密柜、茶水柜等折旧年限20年。(五)文物陈列品和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按规定不计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参照类(相)似类型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执行。第七章固定资产专项管理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但在保证履行教育职能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为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按权限经批准同意,可以将学校的一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公房出租、出借按照学校现行有关管理制度执行;除公房外其他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执行。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按权限经批准同意,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对外服务活动的,应纳

20、入学校统一管理。服务活动接受学校监管,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其资产占用、使用情况。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将学校固定资产用作投资、入股、抵押和担保。若有违反,学校将收回资产,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统一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准确、安全完整。第三十六条在涉及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与记账凭证的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核查盘点,确保账实、账证、

21、账账、账卡相符。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丢失实行报告制度,使用人应在丢失行为发生后48小时内向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若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人丢失不知情、丢失未报告或丢失报告不及时,使用人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丢失且未达到折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担固定资产折旧后剩余净值的赔偿,但最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10%;资产丢失时

22、已达到使用折旧年限的,使用人应承担固定资产原值5%的赔偿。非个人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二条依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致使学校资产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把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及保值增值纳入资产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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