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建筑工程系关于完善青教师助课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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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建筑工程系关于完善青年教师助课制度的规定一、指导思想为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在青年教师中实行的助课制度,以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培养更多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传承建筑工程系的优良传统。特制定本规定。二、助课对象凡毕业后到学校(含校外调入没有教学经历的教师)教学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以及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年轻教师,由系指定热爱教育事业,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青年教师必须为导师助课。在助教期间,必须完成1门课程的助课任务。三、助课教师工作职责1.教师本人向所在教研室书面提出助课申请,认真填写相应表格,并报送系领导审核。2 .青年教师助课期间,要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为助课班级的学生进行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在实践中履行教师职责,增长才干。3 .青年教师在助课期间,可在导师的指导下,试讲课内部分章节,逐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四、助课工作考核方式1.助课教师个人工作总结助课要根据助课工作职责认真、系统地进行总结上学期实际助课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2.主讲教师评议主讲教师根据助课教师一学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并审核助课教师个人总结的真实性。考核工作务必于每学期期末前完成,作为助课教师年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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