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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内学生申诉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笫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有关处理、处分决定有违规或者不当之处,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笫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校内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
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制办负责人等组成,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委员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相关受理工作。第二章申诉和受理第六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向学校提出的申诉,其接受申诉的范围是:(一)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的处理决定;(三)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Q学生对学校的上述处理、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当在收到上述处理、处分决定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在该申诉期内未
3、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于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后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年级、学号、住址及联系电话;(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两人以上共同对同一处理或处分决定申诉时,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代表进行申诉,并赋予代表委托书。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4、,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笫九条对予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申诉办公室决定受理申诉后,及时召集申诉委员会成员开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
5、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当审查申诉人及原处理或处分经办部门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实或查证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询问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经办人员等相关当事人,查清申诉详细情况。情况复杂涉及人员较多时,申诉委员会可决定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于调查结束时向申诉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审查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会议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申诉委员会委员所作评议对外予以保密,对于在会上所作言论享有豁免权,学校任何部门不得因其言论追究其责任。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
6、的情况,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要求学校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学校重新作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通知学生处按申诉委员会意见做出新的处理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申
7、诉委员会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变更后的处分、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十三条申诉办公室将复查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一)本人签收;(二)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三)已离校的,以邮寄形式送达;(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五条在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5日内,
8、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请求,或者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采取听证方法进行申诉。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一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
9、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三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做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诉;(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并由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撰写听证报告。第二十六条听证活动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意见。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相关规定适用于本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