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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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辅修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位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辅修双学位的含义辅修双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的专业,达到规定学位授予标准取得的第二学位。第二条基本要求1.双学位的课程由10门左右辅修专业课程、4-6门学位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构成,总学分50学分左右。2 .双学位的培养方案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实施。3 .双学位的教学按照XX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学位授予条件1.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校

2、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且符合辅修学科相应学位授予标准,经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双学位。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双学位(1)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贝1中所规定的不得授予学位的任一情形;(2)在校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处分文件为准)者;(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但未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者;(4)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所学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者。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辅修专业修读达到毕业要求和双学位授予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授予相应学位。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四年制在校本科修读双学位的学生,自XXXX级学生开始执行。第六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xx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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