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227141 上传时间:2022-08-2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性能,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并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学校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对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

2、理调配,资源共享,发挥效益,完善制度。第四条学院(部、中心)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编制、申报、保管使用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调配、报废、赔偿等工作的审核与监督执行等工作;国资处负责计划、调配、报废、赔偿等工作的复核以及配置论证、招标采购、组织供货安装验收等工作。第五条学院(部、中心)均须按国资处资产管理要求确定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帐物卡管理,并在业务上要接受国资处和教务处的指导。第二章仪器设备分类与计价第六条根据财政部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精神,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耐用期在1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

3、以上(含1000元)者列为固定资产;(二)10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者列为低值耐用品;(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列为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第七条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包括:(一)仪器仪表;(二)机电设备;(三)电子设备;(四)印刷机械;(五)卫生医疗器械;(六)文体设备;(七)标本模型;(八)量具、工具和器皿;(九)其它设备。第八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一)新购入和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价或调拨价入帐;(二)自制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经审计核定入帐;(三)无价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能查明原值的按原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值

4、的估价入帐;(四)成套仪器设备因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经费增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仪器设备的零部件被拆除或损毁应减少相应原值;(五)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六)因维修而更换的零部件应作维修记录,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和购置第九条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各自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出反映急需和必须相对实际的教学仪器设备添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第十条学院(部、中心)要根据规划和本年度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制定出较合理的年度添置计划。第十一条学院(部、中心)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报送年度添置计划,并将分项X

5、X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书(可从国资处网页下载)送交实践教学科(以下简称实践科),由实践科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第十二条属于新建实验室(含子实验室)、改扩建各类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计划须按XX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填报。第十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零星添置计划,按以下权限审批: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添置计划,使用单位填写XX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书送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送国资处执行招标采购。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添置计划,使用单位填写XX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书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并报分管校长研究决定。第十四条根据学院(部、中心)仪器设备添置计划总价值情况和实际需要,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进

6、行计划论证,国资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第十五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另行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需要,国资处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进行论证。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采购程序。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购置,本着勤俭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精神,贵重仪器设备严禁重复购置。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两级询价、公开采购、结果明示”制度,即使用单位首先询价,主管部门再次询价,在监审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公开采购程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十八条进口设备的购置,应特别慎重,严格掌握。(一)国内已有生产的同类产品,除指标相差悬殊外,一律

7、不向国外订货;(二)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确属必要而且先进的,方能列入计划;(三)对订货计划中所列各项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和先进性,要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查。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第十九条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及装箱单、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对所购仪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开箱验收,必要时提请供货单位派员安装调试,若发现问题,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索赔手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需要,使用单位提请国资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尽快投入使用。第二十条一般仪器在到货五天内,由使用单位组

8、织相关技术人员,按说明书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经验收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技术档案;大型、精密、贵重及进口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做好验收工作,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任务,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第二十一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应详细填写“XX学院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同时填写“贵重精密仪器验收报告”到国资处进行资产登记,设备管理部门开出“XX学院固定资产报增单”,并连同原始发票办理财务结帐手续。财务部门对没有办理“XX学院固定资产报增单”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第二十二条教学、科研、自筹经费、无偿调入、捐赠等仪器设备的增加,不论经费来源,

9、一律由国资处建账管理。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所有权属于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由国资处统一负责管理。学院(部、中心)按国资处资产管理办法入帐、编号、制卡,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学院(部、中心)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完好)、“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则不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做好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学院(部、中心)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定”(定人保管、定时养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仪器设备

10、的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变动、调换或借出。管理人员队伍力求稳定,须调离时必须办理帐、物、卡移交工作。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帐卡管理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使用单位的帐和国资处的帐相符,使用单位做到帐、物、卡相符。真正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该仪器设备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成批仪器设备可同型号分类管理。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借调使用按国资处资产管理有关

11、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条单价为10万元仪器设备使用须按XX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并填写XX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附件1)。第六章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第三十一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同时,作适当的经济赔偿。属设备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免损坏的或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的,不在此列。第三十二条由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二)不遵守规

12、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御、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四)指导实验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五)擅自将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六)因管理严重失职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七)由于领导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第三十三条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态度不好,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经济赔偿外,视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经济赔偿额度(一)下列仪器丢失按原价的使用年限折价(一般为5-10年)或当时市场价赔偿:计算机、打印机、

13、扫描仪、电视机(监视器)、影碟机、投影机、手提电脑、电风扇、照相器材、收音机、负离子发生器、收录机、录放象机、摄像机、洗衣机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二)对单价在1000-10000(不含)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价折价赔偿。1.使用期1-5年;40-80%;2 .使用期5-10年:10-40%;3 .使用期10年以上:5-10%0如果是损坏,按维修费的30-50%计价赔偿。(三)对单价10000-50000(不含)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价折价赔偿。1 .使用期1-5年:20-80%;2 .使用期5-10年:5

14、-20%;3 .使用期10年以上:1-5%0如果是损坏,按维修费的30-40%计价赔偿。(四)对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报废的,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价折价赔偿。1 .使用期1-5年:5-20%;2 .使用期5-10年:2-5%;3 .使用期10年以上:1%。如果是损坏,按维修费的20-30%计价赔偿。(五)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损坏,丢失部分依照本条1-4款规定计算赔偿价值。(六)仪器设备的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但性能、精度下降,经鉴定尚可使用,根据下降程度,由国资处和单位主管领导协商出一个合理计价。第三十五条赔偿处理办法(一)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

15、故时,要及时报告保卫与校园管理处,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保卫与校园管理处迅速查明原因。对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的情况,应保持现场,由保卫与校园管理处、国资处、监察审计处(重大事故由公安部门)组织审查处理。(二)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先由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主任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由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三)赔偿金的缴纳,可根据赔偿金额的大小和本人的经济情况分一次或分期缴纳,如赔偿人经济确有困难可提出缓期缴纳的申请。赔偿金额和办法确定之后3个月内缴纳赔偿款,对无故不按缴纳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四)赔偿金一律上交给学校

16、,纳入学校设备购置或设备维修经费。第七章报废第三十六条对仪器设备报废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在正常情况下确己丧失功能者。(二)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低劣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超过本身价值者。(三)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因素,已属淘汰者。(四)由于诸种原因达不到最低性能指标,又不易改制他用者。(五)已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功能严重丧失者。第三十七条仪器设备报废办理的审批手续(一)报废申请审批。实验室对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填写XX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与处置审批表(附件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拟报废固

17、定资产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二)资产报废鉴定。资产报废申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组织报废鉴定,聘请三名以上(含三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报废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填写XX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附件3)0必要时可以请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报废鉴定。(三)资产报废审核。资产报废申报单位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鉴定结果,整理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材料,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审核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负

18、责将拟报废固定资产的相关材料报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第三十八条报废仪器设备,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第三十九条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按照多余积压物资处理,国资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保养,作待调剂物资处理。第四十条设备报废后,由国资处、申请报废学院(部、中心)统一办理帐务核销手续,并报财务处核减资产总账,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资产注销手续。第四十一条所有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统一由国资处进行分解处理,回收可利用的零部件,废品残值收入列入修购基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国资处制定的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XX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即日废止。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