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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坛新秀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表彰在教学一线取得突出业绩的教师,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投身于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坛新秀奖面向学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已获省级、校级教坛新秀奖的教师不得重复参加评选。第三条教坛新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人数5名左右,实行逐级评选,即省级奖在校级基础上遴选推荐,以此类推。第四条评选条件1.教书育人,爱岗敬业,教风端正,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在教学一线工作三年以上,年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
2、任教师年均一半),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优良,深受师生广泛好评。3 .近三学年获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且无教学事故或受其它处分。4 .任现职以来,取得一定的教研和科研等业绩。5 .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6 .关爱学生成长,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研究项目训练、学科竞赛等活动,在学生创新创业和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第五条评选办法1 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教师所在院(部)组织初评,推荐候选人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写意见并向学校推荐。3 学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以适当形式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提交学校审定。4 评选
3、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学校发文公布。第六条表彰与奖励1 .获得校级教坛新秀奖的教师,授予“XX学院教坛新秀”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3000元奖金。2 .获得省级教坛新秀奖的教师,按上级有关文件予以表彰和奖励。3 .获奖教师在专业进修、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第七条教坛新秀的管理1 获奖教师要珍惜荣誉,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引导和规范教学工作;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促进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改革与创新;要积极推广优秀教学经验,主动参加教师培养、培训等活动。此外,三年内每年至少在所在院(部)进行一次公开示范教学活动。2 获奖教师如发现有师德、学术不端等问题,或无故不履行教学职责、发生教学事故等现象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XX学院教坛新秀评选及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