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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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居民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四五”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居民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充电设施主

2、要分为三类:自用、专用和公共。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共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新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充电设施由新能源汽车运维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新能源汽车运维企业应纳入工信部门承诺公示制管理。第四条居住区及公共建筑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单台输入容量不宜大于60kVA,其中自用充电设施单台额定功率不应大于7kW0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

3、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第二章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要求第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车位,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30%配建充电桩。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放)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鼓励居民采用有序充(放)电桩作为自用充电设施。有序充(放)电桩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安防设施等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涉

4、及变配电设施、计量表箱和表箱后设施三方面。变配电设施方面。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按照每个交流充电设施7千瓦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图,落实居民住宅小区配电变压器、开关柜、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电缆设计施工要求。应为充电设施建立专用的供配电系统,并设置专用的分支箱、计量表箱和电缆路径。专用分支箱安装在地下车库时,应采用顶部桥架布线方式,安装在通风、干燥、通讯信号覆盖强的区域,专用分支箱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不小于08m,同时有防潮、防凝露等功能设计。计量表箱方面。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宜集中统一安装,宜选用单相与三相混合式表箱,宜采用不锈钢材质壁挂

5、式,计量表箱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8m,当安装在地下建筑物时(如车库、人防工程等)则不应小于1.on1。地下车位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应安装在通风、干燥、通讯信号覆盖强的区域,宜选用下进线、下出线电气连接方式计量箱,具备防潮、防凝露等功能。表箱后设施方面。地下车库内的集中表箱至每一停车位宜使用不锈钢材质桥架,从车位上方布线至各车位,应为每一车位安装单独的空气开关,开关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施放的电缆规格应满足充电设施容量要求,采用1Omm2及以上铜缆。充电设备外壳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第七条地下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的消防要

6、求,计量表箱后护线管应采用阻燃线管。配电线路的线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不低于t1.级。充电设施的配电保护电器应设置分励脱扣,火灾时联动切除电源。室内安装的充电设施配电系统的干线或分支干线总开关处宜装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报警阈值宜为30OmA-500A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内的充电设施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设计要求,且满足不危害日常使用安全、不影响人防防护效力的要求。预留套管管径按每12个车位不低于50mm2电缆直径测算,人防工程内设置充电设施计量表箱应采取挂墙式明装。计量表箱出线电缆桥架

7、不得直接穿过人防工程的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征得县人防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参照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建要求执行。第三章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和建设要求第十条供电部门会同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积极开展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专项调研,掌握居住区内车位布置、电动汽车保有、供配电设施建设以及可开放容量等情况,制定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方案并进行公示,作为后续充电设施供电方案编制的依据。规划方案应包含所有车位的充电桩安装位置、接入路径、表箱位置等内容,涉及配电变压器容量不足需增容的应增加配电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电缆分支箱等相关设

8、施的安装位置。充电桩计量箱以上土建部分纳入到住建部门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实施,电气部分由供电部门统筹实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土建一次到位,避免公共区域重复施工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第十一条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第十二条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通过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附件1),同时签署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2)。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直

9、接受理;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用户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意的,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附件1)。对于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同时报送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镇区人民政府(

10、管委会)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意见为准。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向供电公司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车位产权证明,非车位产权人本人申请时,还需提供车位产权人许可证明材料。(3)电动汽车拥有证明(以下任何一种均可),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购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4)经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材料。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行职责的小区,可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同意申请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向供电公司提交上述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供电公司应开展接入工程实施。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

11、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现场勘察,明确充电桩布置、供电电源位置、表箱位置、接入路径等事宜。对整体改造的小区,可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序开展接入方案设计,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消防、人防等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己完成小区居民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设计及公示的,由供电公司根据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选择可行的接入方案。消防主管部门应对小区个体申请的增设充电设施的位置进行现场确认,不满足消防条件的,由消防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配建充电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涉及人防工

12、程的,人防部门应进行现场勘查确认,不满足人防工程防护要求的,由人防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第十五条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尽可能采取分区域集中布置的方式,该区域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低压电气装置规程(DB32/T989-2007),用电计量箱技术标准(Q/GDW-10-J187-2012)的相关要求,对部分执行规范确有困

13、难的小区,应通过专家论证。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完成实地勘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认定用电报装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电公司应与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接入工程施工。认定用电报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供电公司需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供电公司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工程,不得收取接入费用。第十七条申请人自主组织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充电设施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相关设

14、施的修复。第十八条工程施工完成后,供电公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申请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共同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进行验收和试充电确认。居民住宅小区分散车位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但无法满足供电、消防或人防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会选择合理范围或相对集中的部分存量或公共车位用作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会应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纳入承诺公示制管理。第十九条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

15、可证。第二十条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第二十一条既有公共建筑参照既有居民住宅小区配建要求执行。第四章安全监管要求第二十二条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将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限时整改。第二十三条新建居住小区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将电

16、缆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等配套供电设施逐项纳入竣工验收环节。不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四条既有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若租赁车位到期或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原申请人应当向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拆除充电基础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公用部位、公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和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部门职责第二

17、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全县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全县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做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的审查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整体验收工作,指导各乡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电网设施建设、完善相关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涉及人防工程有关审批工作

18、;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工作。供电公司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因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接入引起的电力增容事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标准进行电费收取工作,参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整体验收工作。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牵头落实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镇区、居(村)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工作,配合解决因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接入引起的电力增容事项。第二十六条各镇区物业部门、居(村)民委员会

19、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巡查。各乡镇物业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附件1.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申请人,地址为:镇(区)、居(村)委会小区,拥有(固定/长租)(车位/车库),车位(车库)位于本小区,(是/非)人防车位。现申请在该车位(车库)建设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并开展因自用充电设施安装而引起的电源接入、电缆敷设开挖、专用表

20、箱安装等工程施工。申请人(签字):日期:口同意;口不同意,理由: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盖章)日期:年月日4份,申请人2份(其中1份提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各1份。涉及人防工程的,另需1份提交人防部门。附件2: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本人申请在(停车位/车库)安装自用充电设施一套,为明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及使用相关安全责任,现作出如下承诺:一、本人作为充电设施所有人,是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使用过程中,如损坏公共设施或损害他人

21、合法权益,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本人申请的低压充电桩仅用于电动汽车充电自用,不作为居住、营业及其他用途,一经发现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因充电桩安装而引起的电源接入、电缆敷设开挖、专用表箱安装等工程施工,已征得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将遵守消防、人防、供电公司、物业、社区等相关章程规定,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三、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前,按照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报备并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督促施工方安全文明施工,接受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对施工方施工资质的核查和施工行为的监督,落实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行为。承诺人(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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