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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若是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计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2、。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学习者,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出入学申请。凡符合体检要求的,经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可
3、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报到日起一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完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缓缴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第五条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高职专业基本学制(即
4、标准修业年限)为2年或3年,高职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标准修业年限+2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延长标准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最高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六条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席、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缺席、请假逾期而缺席的,均作旷课处理(以下同)。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无课(自修)则每天按
5、4学时计,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每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1 .病假: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超过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2 .事假
6、: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3 .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4 .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要求其提供医生证明。续假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第九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XX海洋学院学生考试守则,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须重修。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
7、载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补考、重修成绩合格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二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执行。考核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第十三条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重修:1 .该门课程旷课8学时及以上;2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3 .该门课程作业缺交1/3及以上;4 .该门课程实验缺做1/3及
8、以上。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经课程及学生所属学院负责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须重修。第十四条学生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无故缺考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须重修。期末考试缓考,其成绩按缓考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阅卷教师综合记入期末总成绩。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缓考后不再安排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合格者则应当重修该课程或重新选课修读。课程补考不办理缓考。1 .临时急病者,应当持二级甲
9、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2 .因临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为办理),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3 .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应重修。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向学校
10、体育与军训教育部申请上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不合格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满4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在开学前1周进行考试。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成绩未满40分者和补考不及格者,应当进行重修。课程重修一般跟下一年级学生学习,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考核。课程重修必须在每学期期中进行网上报名,开学第1周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的“重修”栏内。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应重修。第十七条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可单独开设重修班。其它情况重修一般安排跟班学习;未办理
11、重修手续的,不得擅自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试。第十八条因培养计划调整不再开设或毕业学期前两学期无机会安排重修的课程,学校将视情况统一安排一次毕业前免听课重修考试。第十九条学生根据评分标准对教师评分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于开学初第1周向学院领取XX海洋学院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填写后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批,由课程归属单位安排。第二十条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就业技能,学校对高职学生实行素质教育拓展学分,鼓励高职
12、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考证、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高职学生在校期间须完成6个学分(二年制及护理专业高职生为4个学分)的素质教育拓展学分。第四章免修与免听课第二十一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285分,准予免修,成绩以实际卷面分值载入,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多于2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因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已修读过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若学
13、时数或教学要求不低于所就读专业年级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时数或教学要求,则其成绩可直接折算成现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若学时数低于培养计划的,学时之差在16学时以内且成绩275分的课程,则可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教研室鉴定,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准予免修;若学时之差超过16学时的课程,则需重新修读。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第二十二条对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由本人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后,教务处核准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
14、但必须按时完成各类作业、测验、实验和考核。每学期免听课课程不得多于2门。第二十三条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一般在学期末进行,开学初第1周进行补、改、退选。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正常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计入选课学分,该课以零分计。学生未参加选课报名,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核。第五章转专业、转学与专升本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条件、具体程序以及转专业后的课程修读按照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学一次。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 .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的;2 .由招生时
15、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3 .应予退学的;4 .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应当在学期末前2周提出申请,由学校统一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的有关规定,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可以通过选拔进入部分高校本科专业学习。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
16、休学:1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认定,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2 .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的;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特殊原因可经学校批准续休,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退伍后应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
17、证明,并经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或有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2 .休学创业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3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4 .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在规定期限内,应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5 .复学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同一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6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七章退学、留级与延学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退学警告制。经补考或
18、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5门者,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每学期办理一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后二周内统计出给予退学警告的学生名单,签发“退学警告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受退学警告的学生,其学籍不做异动,仍保留在原年级班级。第三十四条至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结束,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数达8门及以上的,给予调整学习进程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无下一年级,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如果不及格课程仍然达到8门课程的,一律给予退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告的;2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高修业年限的;
19、3 .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时间累计超过2年;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 .因伤、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5 .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6 .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7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含);8 .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9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第三十六条因第三十五条第1款原因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试读;如无下一年级,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满如果仍然出
20、现学业警告情况,一律给予退学。申请试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其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费用后,凭缴费单据办理试读和相应学籍变动手续,获得试读资格。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能转学或者转专业。其主要任务是重修所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确实学有余力者,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可修读少量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但如果考核不合格,不合格课程门数记入当年不合格课程总门数。即: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合格课程的总门数二重修后仍未通过的不合格课程门数之和+新修读的考核不合格课程门数”。第三十七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XX海洋学院
21、学生学籍导动报告单,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及通知学生家长,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 .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2 .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领回。第三十九条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校内申述程序终结之时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超过规定时限而又未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的,视为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第四十条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
22、庭户籍所在地。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说明。第四十一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提出留级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准予留级。留级学生对已合格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第四十二条要求延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申请,填写XX海洋学院学生延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延长学制,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凡要求延学的学生须在毕业前2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延学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若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不能修满毕业要求,则发给结业证书,并永久结业。学生在延长学制期间若发生严重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事件,不管是否已修完培养计划
23、规定的全部课程,均予以永久结业处理。经批准延学的学生按有正常学籍的学生缴纳相关费用。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应认真接受毕业教育和完成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学院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等各方面表现等作出相应鉴定,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四十四条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且通过毕业鉴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四十五条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六条应届毕业生因毕业时尚未终止留校察看原因结业者,可在结业
24、后1年内,凭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换发毕业证书。因课程成绩原因结业者,可以在结业后1年内,申请参加一次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换证考试或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七条学生学满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1年而中途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XX省教育厅注册。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填写XX海洋学院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损坏证书由学校收回。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XXXX级及以后高职学生,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