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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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项目立项范围第一条凡申请学校教学经费(包括国家、省、市有关专项经费)进行教学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立项的方式向项目管理部门(教务处)申报。第二章项目立项原则第二条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应遵循“优化配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发展特色”的原则,同时兼顾各专业的均衡发展和今后研究生的实验教学需要。第三条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应与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对教学、科研有长远影响,使用效益好、受益

2、面广、共享度高、管理水平高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立项。第四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原有项目的建设情况将作为新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因素。第三章项目立项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所有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在每年年初按要求填写XX海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1)。各学院(部、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同时,须提交与本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调研报告、教学大纲等材料。第六条教务处组织校内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教务处提出拟立项的项目(包括经费额度)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立项项目和经费额度,填报XX海洋学院实验

3、室建设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见附2),经学院(部、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见附3)后,按“项目任务书”进行建设。第八条对于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各申报单位按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要求填写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校内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教务处提出拟上报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教务处组织申报单位修改上报材料并负责汇总报送。第四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笫九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经费的合理使用、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

4、况报告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的要求,严格按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执行,并符合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否则不予签报。第十一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笫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进行较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第十三条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项目的验收与评估笫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

5、存在的问题等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教务处会同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第十五条项目完成一年后,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运行情况,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实证材料和分析报告交教务处。效益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项目的新开或改造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等。笫十六条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和评估,并将验收评估结果公布。凡效益不明显或不交效益分析报告的单位,将减少或停止该单位次年的项目立项和经费投入。对于资金使用绩效突出的建设项目可推荐申报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第十七条国家、省、市实

6、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与评估。第六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八条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含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由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建立专户,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第十九条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含国家、省、市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从项目总经费中提取0.5%的项目管理费,由教务处负责集中管理使用。管理费的支出范围为: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费、劳务费、场租费、活动费、旅差费、资料费及耗材费等。第七章奖惩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考核等级,是学校年终对所属学院(部、中心)的实验室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笫二十一条根据立项项目的建设实绩,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笫二十二条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笫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5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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