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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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达标排放到指定地点;有毒化学品,经过处理后进行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工地、餐饮服务业等噪声不能超过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类别昼间夜间050分贝40分贝155分贝45分贝260分贝50分贝365分贝55分贝470分贝55分贝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

2、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一、污水排放(一)酒店宾馆排放废水前应建立滤油池,过滤后排入污水管网,餐厨垃圾不得倾倒街路垃圾箱(筒)和垃圾转运站,须由专人负责倾倒在指定收集地点;(二)定期清理检查和维护排水沟,做到排水畅通,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运至指定倒放场地;(三)加强对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的监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立即进行纠正,限期改整,并记录在案。防止和减少各类污染物泄漏和遗洒对

3、城市道路造成污染,严禁向道路或树木花丛中随意排放。二、噪声管理(一)交通噪声: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凡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在任何时间内,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二)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报送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相应的区域

4、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建筑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如打桩、打夯、锯板、推土、拌料、破碎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周围,除抢险等应急任务外,不准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进行噪声大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三)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必须使用时,应经公安部门批准(审批)。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

5、站、场,指挥作业必须使用喇叭时,噪声影响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使用营业性喇叭招徒顾客。固定的宣传性喇叭须经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其噪声影响须控制在80分贝以内。流动性喇叭噪声影响控制在85分贝以内。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居民个人以及旅馆、招待所等使用音响器材和进行其他活动发出的噪声不得超过周围地区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三、废气管理废气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一)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炉窑、机动车辆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排放大气的污染物

6、(包括粉尘和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三段”排放办法。(二)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式的生产方法和新工艺,要安装通风、除尘和净化回收设备。新建、扩建、大修工程要做到治理废气污染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三)排烟设备(包括烟气管道)由使用单位管理和维修,并与生产设备同样对待。建立操作规程和操作记录,设备完好率要达到主管部门的要求。主要排烟设备要有备品备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停用和拆除。(四)使用含有毒原料、材料或含有毒产品或半成品时,需严加防护、管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气体和粉尘,要经过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五)排烟设备和生产设备因发生故障而导致烟气泄露的,要及时查出原因,组织检修,必要时应采取应急措施。五、处置时限(一)餐饮业油烟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在3个小时内解决。(二)施工噪音扰民,在1个工作时内解决。(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取高噪音的方式招徒顾客,影响居民生活的,在1个工作时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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