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测试卷(附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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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9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甄题精选测试卷(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B、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C、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或其他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D、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该外国的其他最适合的法律【参考答案】:A2、下列关于日耳曼法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日耳曼法是成文法B、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法C、日耳

2、曼法具有抽象的法规,如具有关于所有权的抽象概念D、日耳曼法规定,只要是自由人,都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什么限制【参考答案】:B【解析】:日耳曼法是指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帝国后建立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并不是一种中央权力制定出来的,而是来自于一种民族习惯,是不成文的,与道德没有严格的区别,是属人的。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没有抽象的法规,因此没有关于所有权的抽象概念。其特点就是身份决定权利和义务,个人的权利的行使受团体的限制。所以其与罗马法是不同的,罗马法规定,只要是自由人,都享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什么限制。3、陈

3、某是甲县乙乡人大代表,因参与聚众斗殴,公安机关拟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无权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除非得到乙乡人大的批准B、公安机关无权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除非得到甲县人大常委会的批准C、公安机关有权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须立即向乙乡人大报告D、公安机关有权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须立即向甲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参考答案】:C【解析】:人大代表人身权的保护答案及解析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3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

4、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4、田某是某县的一个体商贩.2006年9月至12月期间,田某在租住的民房内制作烟花爆竹.后经周围邻居的举报,公安局对田某的租住房屋进行检查,之后处以罚款2万元.田某认为罚款数额过高,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报案人的询问笔录,田某的供述,当场查获的违法制作的烟花爆竹和加工材料,以及对田某租住房屋内制作地点和情况拍摄的录像,下列有关以上证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现场拍摄的录像为视听资料B、当场查封的烟花爆竹和非法加工材料属于物证C、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和田某的供述应该加盖公安局印章,并由询问人员、报案人和田某确认后签字D

5、、若公安机关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攻行为合法性,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参考答案】:C【解析】: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音、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录像是典型的视听资料证据.所以A选项正确,不应选.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发挥证明作用.如工具、赃款赃物等.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其物质属性

6、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所以B选项正确,不应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第I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I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1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因此询问笔录和原告田某的口供无须公安机关的盖章.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根据

7、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第2款,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IO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口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不应选.5、下列是杜法官的一些行为,请问哪项是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A、杜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一视同仁B、杜法官收到当事人写给他的信件,信中谈了其对该案的看法C、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存有偏私,但其并没有表现出来D、杜法官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参

8、考答案】:B【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准则9、10、28条。6、对于非公有制经济OA、国家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B、国家保护、支持和引导C、国家保护、引导D、国家保护但不予鼓励【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管和管理。”7、下列关于唐朝法律中的自首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犯罪被揭发后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首B、唐律中,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并非都可自首C、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

9、定如数偿还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但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参考答案】:A【解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称之为自首。但是犯罪被揭发或者被官府追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之为自新。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BCD选项均正确,不选。8、A是美国驻印度的外交人员,B是其妻子,C是其女儿。A于1999年10月在印度突发重病死亡,贝I:A、B和C自A死亡之时起就不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B、B和C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直至B再婚时止C、B和C应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D、B和C自始就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参考答案】:C【解析】:外交人员家属的外

10、交特权与豁免参见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9条:”遇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应享之特权与豁免,至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为止。”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外交人员家属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期间。明确使馆人员死亡之后,其家属并不因其死亡而立即失去应享之特权与豁免,但其享受特权和豁免的期限有终期规定: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正式以公约的形式统一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实践,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和豁免主要有: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管辖的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其他。外交人员的家属享有基本相同的特权和豁免。此外的“合理期间“不受武装冲突的影响。9、有关

1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陈述正确的是?OA、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行自愿原则B、国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认证依据是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C、经认证合格,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该证书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D、国家强制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参考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

12、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由于基于“自愿”,故A正确、D错误。B项错误的原因是法条中规定的是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而不是必然依据其作出规定。C项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故选项C说法不正确。10、26.刑名篇首次置于篇首的法典是:0。A、九章律B、北魏律C、晋律D、魏律【参考答案】:D【解析】:【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3、荽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O该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该题针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知识点进行考核】11、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宪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规定?A、由壮族的公民担任主任B、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C、主任必须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担任副主任D、主任或副主任中有壮族公民即可【参考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宪法第11

14、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上述两个条文容易记混,请考生注意。12、下列选项中不属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是哪一项?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B、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参考答案】:B【解析】:见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6条。13、人中国与英

15、国人结婚而取得英国国籍后,其中国国籍:OA、仍予以保留B、自动丧失C、取决于本人选择D、取决于英国法律的规定【参考答案】:B【解析】:国籍的积极冲突这是我国为了避免国籍的积极冲突而作出的相应规定。14、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参考答案】:AA刑法第238条第1、2、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16、“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15、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参考答案】:C【解析】:A选项是关于法的时间效力的,它表述了一个

17、重要的民主原则,即法律必经公布才能有效,不经公布的法,人民就可以不遵守,这样能防止国家机关在法的名义下任意地惩治处于弱势的民众。法不可知,威不可测并非指法不公布,而是指法没有以成文的形式公布于众。选项B,刑法、民法、行政法这些法律部门包含了效力级别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部门之间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渊源之间才有效力等级之分。选项C中,新法无溯及力说明:新法对过去不生效,旧法仍然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也可以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

18、,它同样具有其正当性或合理性基础。16、北魏据“赦死从流”,即死刑因赦而减一等为流刑的原则,以何种刑种为法定刑,填补了死刑与徒刑之间的空白OOA、流刑B、杖刑C、鞭刑D、肉刑【参考答案】:A【解析】:流刑北魏、北齐均据“赦死从流”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真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问的空白.并为隋唐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17、某县土管局批准了陈某建房申请,陈某房子建好后,某县水利局因其为违章建筑责分拆除。陈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下列哪种方式办理?A、应追加县土管局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B、应通知县主管局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C、应通知县

19、土管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应通知县土管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参考答案】:C【解析】见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24条18、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参考答案】:B19、下列哪些属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职权?()A、补选全国人大代表B、罢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C、批准南京市人民检察

20、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D、补选省人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参考答案】:A【解析】:参见宪法第44条第13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0条第2款。20、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C、警告D、没收违法所得【参考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21、下列选项中属于英国宪法特点的是:OA、英国宪法的内容确定B、英国宪法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但其渊源具有单

21、一性C、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D、英国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也更严格【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英国无系统的成文宪法,其各部分渊源又不断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这势必造成其内容的不确定性。英国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其修正程序、效力与普通法律是一样的,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已。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其渊源有: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具有多样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22、下列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有:A、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B、骗取小孩价值千元的手机C、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D、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

22、,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参考答案】:D【解析】:在被害人的承诺中,需要注意:(1)承诺者无承诺能力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2)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生命法益不属于被害人可以承诺的对象:被害人不能承诺可能造成其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伤害行为;被害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女同意与教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成立聚众淫乱罪。被害人的承诺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某警察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这种错误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即对方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23、。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023、某单位的林某无律师执业证书,却以“律师”自居,并以“律师”的名义承办了一些非诉讼的法律事务,获取一定报酬。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对林某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行为,应由下列哪个部门予以处罚?A、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民事责任B、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C、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D、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4、关于司法和司

24、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B、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根据现代司法的独立性特点,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D、德国和法国虽然政治制度相同,但德国建立了联邦和州两套法院机构,法国则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参考答案】:B25、甲县是一个产煤大县,该县根据申请人的资质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颁发

25、采矿许可证。下列几种情况中,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是:A、为了保证矿区能够安全生产,该县经常进行实地检查,并要求各矿主停止日常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查阅B、赵某和李某同时申请采矿许可证书,因为审查申请材料的张某是赵某的大学同学,于是在赵某虽然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情况下,张某仍批准了赵某的申请,颁发了许可证。此事被举报后,该县行政机关注销了赵某的采矿许可证C、由于该县相关领导部门未能及时检查监督,导致该县大山村于2006年12月发生一起特大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则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D、该县一家企业所得到的采矿许可证期限为5年,3年后,因为国家

26、整顿小煤矿,该县政府在检查时发现该厂的许可证发放时,发放机关属于越权行为,于是撤销该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该企业要求县政府赔偿相应损失,县政府以执行国家政策为由拒绝【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该县政府在实地检查时要求所有矿山停产准备检查,违反了该法第63条的规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27、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因此对于B选项中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而不是注销。这里要注意报销许可和注销许可的不同含义和适用的不同情况。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贵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行

28、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此,该县行政机关应当赔偿乙厂相应损失。故D选项错误。26、青工于某,一日晚发现某单位大院的一辆桑塔纳汽车车门未锁,就借着夜色将此车开出大院,驶到其情敌刘某每天上夜班必经的一小胡同口,将骑车上夜班的刘某撞死,然后急忙驾车逃离现场,因奔逃心切,不慎将一带小孩过马的女人撞倒在地,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当夜于某又将此车开回原地,尚未被人发现。于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B、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两罪并罚C、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三罪并罚D

29、、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应从一罪重处【参考答案】:B【解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0、;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于某撞死刘某的行为当属故意杀人罪,至于开走别人的汽车的目的是为了故意杀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只定其故意杀人罪,而不再定盗窃罪,后因奔逃心切撞倒他人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故构成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故B项为正确答案。27、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某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A公司起诉要求8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案件受理后,8公司经理对A公司经理说:“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好,已经资不抵债,你若现在起诉我公司,法院势必宣告我公司破产,但如依破产程序,贵公司最多也

31、只能得到1/10的清偿。不如先撤诉,让我公司缓过这段困难时期,等经营状况好转保证优先偿还贵公司货款,这样对双方都有利。”A公司经理虽觉此话也有道理,但对是否撤诉仍然拿不定主意,就向审理本案的法官咨询。假如你是该法官,对此应该怎样处理OA、告诉A公司经理,这是B公司的缓兵之计,千万别上当B、告诉A公司经理,权衡利弊,还是撤诉的好C、告诉A公司经理,不妨先撤诉,但同时密切关注B公司的行为,防止其转移财产D、保持缄默,对此不作任何评价【参考答案】:D【解析】:见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8条规定: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28、根据国际法,下列哪种情况下,

32、国家可以对其公民提供外交保护?A、当一国公民在外国被抢劫后,其立即向该国领馆提出外交保护时B、当一国公民在外国被抢劫后,该外国当局将案情通知领事时C、当一国公民在外国被抢劫后,该案正在外国法院的审理中时D、当一国公民在外国被抢劫后,在其向该外国当局任何机构所提出的救济要求均被拒绝时【参考答案】:D【解析】: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贵任,以保护其国民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另外有协议的情况外,外交保护要遵循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在进行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

33、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手段;只有在这些手段用尽后仍未获得合理救济时,其国籍国才可提起外交保护。故ABC选项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应选;D选项符合,应选。本题的应选项为D。29、李某为灌溉麦田,用潜水泵从麦田南侧的沙河引水。为避免大堤上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电线,李某将电线分别挂在大堤两侧距地面约2米高的树上。一日晚,由于风吹树摆,电线从树上逐渐下垂。恰逢村民张某驾驶无灯光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中速经过此地,行驶中张某被垂下的电线挂住脖子,导致翻车事故,张某当场死亡。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A、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意外事件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

34、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前半段在理论上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半段在理论上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李某将电线挂在行人通行的大堤两旁的树上。他应当预见该电线可能被风刮下或者自行松动下垂,影响行人通行。特别是在晚间没有灯光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李某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30、贾某到一美容院做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致使贾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贾某为此去医院治

35、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OA、贾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B、贾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C、贾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美容院若向贾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参考答案】: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该题中贾某有权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赔偿。A、B、D项正确。劣质产品导致贾某面部皮

36、肤严重灼伤,自然会影响到其形象,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项也正确。31、关于国家管辖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类型管辖权B、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以及航空器等C、战争罪、破坏和平罪以及违反人道罪等属于已经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罪行D、海盗罪属于被有关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参考答案】:D【解析】:国家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类型管辖权,因此A项说法正确。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

37、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因此B项说法正确。对于普遍性管辖权,需要注意以下两者的区别:(1)已经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有: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2)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有: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而选项D的说法错误。32、2002年1月11日,A国公民乙在某国购买了1万元假美钞后,欲携带这些假美钞入境在我国贩卖。2002年2月22日在办理入境手续时,乙做贼心虚,不敢正视边检人员的目光,引起边检人员的怀疑。在边检人员对其盘问时,乙交待了携带假币入境的事实。2002年5月10日,某市人

38、民法院对乙进行审判。下列关于乙的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是0。A、乙不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B、乙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C、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I)、乙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自首的认定和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较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

39、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乙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选c。3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40、?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B、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C、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参考答案】:B【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出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动的历史进程,它的每一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A项正确。早在新民主主义革

41、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故B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新中国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进程。这一进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四位中央领导人为代表划分为四个阶段。其中在第一个阶段,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故C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重大创新。故D项说法亦正确。难度系数*34、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

42、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OO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Ik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参考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责任竞合:法律解释

43、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它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贵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贵任的竞合问题。法律责任竞合往往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被发现。实践中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方法很多,包括法律解释、事实解释、辨证

44、推理等。故选项ABD的说法是正确的。然而由于各国的社会基础不同,使得各国在立法上对法律责任竞合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故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答案为C、35、下列行为中哪个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机关对某企业采取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罚B、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C、行政机关在市场上的购买行为D、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参考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之一。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了能提起行政诉讼的8项,第12条列举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4项。此外在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受案范围也作了补充规定。本题A、D两项都是行

45、政处罚行为,B项属于行政机关消极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分别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对行政处罚不服”和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C项中行政机关的购买行为为民事行为,未涉及行政权力,当然不能提出行政诉讼。3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程序制度,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B、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D、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考答案】:B【

46、解析】:考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A错误。根据第15条的规定,B正确。根据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错误。D错误,因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起诉的前置程序。37、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连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作为其毗连区,下列关于毗连区说法错误的是:A、毗连区宽度一般不得超过自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B、毗连区不是沿

47、海国的领土,但沿海国在其毗连区通常可以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特定方面的管制权C、毗连区除沿海国行使的特定管制权外,其他方面或者实行公海制度或者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D、我国规定的毗连区的宽度为自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参考答案】:D38、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F列哪个主体的批准,可以延长多长时间?A、经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B、经上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C、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D、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参考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39、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其中规定的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是:OA、帝国法院B、联邦最高法院C、高等法院D、帝国枢密法院【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的司法制度。1877年I月27日,德国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因此,本题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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