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月全国《法考》试卷二第五次复习与巩固卷(含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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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10月全国法考试卷二第五次复习与巩固卷(含答案及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参考答案】:D【考点】正当防卫、聚众斗殴罪【解析】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单方的犯罪过程中,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在双方互相的伤害中、聚众斗殴中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两方都算犯罪,各自定罪。两人都是聚众斗殴,而聚众斗殴致人

2、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A、对方当事人认可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解析】:质证过程中认可的效力。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此题也是直接考法条的,如果不记得法条依靠对认可的基本理论知识也能轻易推

3、出正确答案。3、下列哪种情形应当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O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B、丛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说话颠三倒四,立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I)、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参考答案】:B【解析】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选项B是自诉案件,应受追诉期限的

4、限制。丛某过期不诉,视同弃权。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公司应负保证责任。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C、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B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D、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C公

5、司不用负责。【参考答案】:C【解析】:【解析】考查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5、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参考答案】:D6、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

6、闭的,应当解散Q下列关于公司清算组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A)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B、B)该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C、C)公司清算组人选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D、D)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参考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的是普通清算,而不是破产清算,所以一般不需要法院的介入。A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条件(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A不成立。B错误。根据184条的明文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不是十日。同时根据184条,

7、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本题是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全体股东组成。所以C错误,D正确。7、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OO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3款规定,对于补

8、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A、B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由此,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C项入选。8、甲乙为好友,一日二人凑钱购买丙家传的古董花瓶,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A、法定之债B、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D、按份之债【参考

9、答案】:D【解析】:根据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合同之债是典型的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因此本题中的债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A选项错误。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可以将债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之债。本题中债的标的物是丙家传的古董花瓶,是特定物,因此本题中的债是特定之债,B选项错误。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

10、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本题中一方当事人为两人,因此是多数人之债,C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债务份额,因此是按份之债,D选项正确,当选。9、赵能诉吴前侵权一案经一审

11、判决以后,吴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后来省高院经由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提审,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本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省高院应当:()A、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B、撤销原判,发回二审法院重审C、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要求原告撤诉【参考答案】:A【考点】再审案件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所以,本题答案为A项。10、下列有关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的

12、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A、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没有条约关系的依照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参考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

13、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C。11、解放军通信连战士某甲受排长指派去队部取信,擅自携带“六七”式木柄手榴弹1枚。途中,行至山寨通往乡政府小路2公里处时,某甲为试试携带的“六七”式木柄手榴弹是否有效,扭。下弹盖,套上拉火环,将手榴弹甩向小路左侧25米处的山坡下。炸伤2个躲在石头后面下扣子捕鸟的男孩,其中1人致重伤,1人为轻伤。某甲构成:OA、武器装备肇事罪B、过失重伤罪C、爆炸罪D、危险物品肇事罪【参考答案】

14、:B【考点】过失犯罪;武器装备肇事罪【解析】军人因为武器装备造成事故的,一律定武器装备肇事罪。但有一个例外,就是私自将武器装备带出军营,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按其他罪处理。本题就属于此种情况,某甲主观方面存在过失,所以应当认定为构成过失重伤罪,B为正确答案。12、张三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李四也因为购米纠纷起诉A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得是A、A公司的董事长宋某是当事人;B、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就可以合并审理以提高诉讼效率;C、该董事长宋某参加诉讼需要有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D、若A公司在起诉时,分立出B公司来,那么B公司应参加诉讼。【参考答案】:D【解析】:A错,宋某不是当事人,而是公司的法

15、定代表人,A公司才是当事人;B错,看民诉法53条,合并审理要征得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C错,不需要公司的授权委托书;D对,看民诉意见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1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16、的?()O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参考答案】:C14、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B、第二次延长,须

17、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参考答案】:A15、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D、甲与乙

18、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参考答案】:D16、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

19、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考答案】:A17、下列有关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采取的表决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协商一致原则B、反向一致原则C、简单多数表决通过D、加权表决制度【参考答案】:B【解析】:反向一致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比较特殊的制度,也就是说除非争端解决机构所有成员都反对,否则就可以通过。1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OA、对在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B、某法院判处甲罚金1万元,甲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罚金。后甲生病,将存放在亲戚家中的1万元钱取出,准备看病,法院得知后,将该钱执行收缴,该法院的行为是非法的C、乙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没收

20、其全部财产,乙某请求法院为其10岁的儿子保留一定生活费用,包括其将来上大学的每年IlOOO元的费用。根据刑法第59条之规定其请求是合法的,应予准许D、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时,可以优先偿还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参考答案】:D【考点】没收财产的规定【解析】选项A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只限于中国公民:选项B法院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选项C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但上大学的费用不包括在必要的生活费用中。D正确,故选D。19、甲妻早年亡故,有一子丙,一女丁,甲死亡前拥有4间房屋及存款2万元。甲于死前曾立下遗嘱将存款中

21、的1万元赠与其昔日情人乙。此外,甲生前欠戊5000元。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遗嘱有效,只要乙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则可获得1万元B、戊的债权应由甲的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C、丙、丁可以以乙曾妨碍其父母的感情生活为由主张遗赠无效D、丙、丁可以分割的遗产部分为该4间房屋及5000元存款【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C选项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甲有权决定将自己的财产遗赠与乙,但乙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

22、遗赠的表示,A选项正确。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应优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在2万元存款中扣除遗赠给乙的1万元,甲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1万元,应偿还欠戊的5000元,此时丙、丁可分割的遗产部分为4间房屋及5000元存款,BD选项正确,应选C选项。20、张甲、王乙、李丙为兴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甲欠刘丁人民币20万元,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刘丁在不满足于用张甲从兴旺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怎样做?A、代位行使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甲在兴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直接变卖张甲在兴旺

23、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参考答案】: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A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债权人只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而不能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

24、选。2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企订立定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造成营业损失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4个条件:(1)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职务要件。即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执

25、行职务过程中。(3)事实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4)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项之所以排除,是因工商局张某的行为为非职务行为。其他三项都满足国家赔偿责任的4个要件。22、北京市民马富的英国籍养父大中去世。大中的住所在澳大利亚,在中国有一栋别墅,在日本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杰米的澳大利亚人称是大中的儿子,要求继承大中的遗产,与马富发生纠纷,马富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大中遗产的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澳大利亚法B、动产适用澳大利亚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C、动产适用日本法,不动产适用澳大利亚法D、动产适用英国法,不动产适用澳大利亚法

26、【参考答案】:B【解析】:考点遗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国在确定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时的原则如下:(1)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即不动产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等,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决定。(2)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她法原则,即动产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等,均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决定。23、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OOA、侦查终结B、进行审判C、进行预审D、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参考

27、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24、为保证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和资产负债比例的管理通常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以下某商业银行的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投资购买自用的办公大楼B、投资50万元,成为经营塑胶的A公司的大股东之一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为20%D、对A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到银行资本余额的15%【参考答案】:A【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

28、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但投资于自用不动产是法律允许的,A选项正确,当选。根据法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所以B选项违法,不当选。第3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由此可知,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39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由此可知,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

29、选。25、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参考答案】:B26、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予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抢劫罪B、构成抢夺罪C、构成盗窃罪D、构成侵占罪【参考答案】:C【考点】盗窃罪的认定【解析】

30、本题有一个明确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来说,这个意见不是司法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床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本条要掌握两点:(1)行为人前面所实施的行为不是抢劫的准备行为,否则只定抢劫罪一罪。例如,为劫财而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2)定抢劫还是定盗窃,取决于行为人

31、是否公然取财。如果是公然的,那就是“劫”,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是秘密的,那就是“窃”,应认定为盗窃罪。“秘密取财”包括两种情况: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本题中,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说明其前行为不是为了抢劫,因此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和后罪并罚。后罪是在赵某丧失知觉后进行的,因此是“窃”,应定盗窃罪。【重点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赵某的失去知觉确实是由张某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因此很多考生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这是没有掌握“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张某是为了报仇而打伤赵某的,其拿走被害人的钱包是临时起意,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本题是有明确司法解释

32、的题目,还有考生答错,说明这些考生没有掌握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该意见几乎每条都是关于疑难案件的定罪的,考生必须深入、仔细地掌握。27、日本汽车制造商三田将其产品出口到美国,美国公民迈克尔在某汽车城购得一部三田汽车。由于汽车设计存在缺陷而使迈克尔受伤。迈克尔以三田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美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的行为属于:A、法律规避B、识别C、干涉公民的诉讼权利的非法行为D、法律援助【参考答案】:B【解析】: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

33、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本题不涉及法律规避问题,故A选项错误。识别,又称为归类或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的过程。识别包括对有关法律事实或问题的识别和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本题属于对有关法律事实和问题的识别,具体来说是判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性质,明确其归属于什么法律范畴。故B选项正确。法院的该行为是其依法作出的职权行为,CD选项说法明显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28、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即出卖于乙,约定于四月三日交琴。甲四月三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

34、所有权,但欲借用三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甲又于四月四日将该琴出售于善意之丙,并即交付与丙。甲又于四月五日将该琴出卖手丁,对丁虚称该琴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试问谁享有该琴的所有权?A、甲B、乙C、丙D、T【参考答案】:C【解析】:评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变动。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因继承法的规定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权。甲出售该琴于乙,于4月3日向已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3日,乙同意。甲乙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其交付系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即甲与乙间订立使用借贷合同,使用乙取得对小提琴的间接占有,以代交付。乙依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取得对小提琴的所有

35、权。甲于4月4将该琴出售于丙,系出卖他人之物,乃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但因丙善意受让该琴的占有,由丙取得该琴所有权。甲于4月5日又将该琴出售于丁,亦属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合同效力未定。丁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于小提琴的所有权,视丁能否善意受让该琴之占有,此占有当为占有改定。但甲对丙并无任何返还请求权可供让与,丁无从受让该琴的占有,纵属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琴的所有权。就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而言,基于无权处分,乙得对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能交付,丁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29、有一批货物,已投保平安险,分两只船装运,一起运往目的港。由于航行过程中遇暴风

36、雨的袭击,甲轮因船身颠覆,致使船上货物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则不慎与另一货轮发生碰撞,致使船上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应如何予以赔偿?OA、保险公司应对甲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B、保险公司不应对甲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C、保险公司应对甲乙轮的货物损失都予以赔偿D、保险公司不应对乙轮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参考答案】:B【考点】平安险的承保范围【解析】保险责任包括由于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以及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甲轮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应对乙轮相互碰撞导致的部分损失赔偿。30、根据我

37、国法律,在以下哪一种情况下,引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A、引用目的在于填补引用人作品在某些方面的空白B、所引用部分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C、引用时未注出处,足以使读者误以为被引用部分是引用者的见解D、引用目的是为了介绍该作品,但引用数量达到了被引用作品的1/4【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作品的合理使用。本题出题依据是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但新实施条例已将该条删除。不过,本题即使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亦可得出答案:A项,“填补引用人作品在某些方面的空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阻却事由,否则任何一个引用人皆可以此为理由随意使用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将形同虚设;B项,所引用部分若构成引用作

38、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则意味着引用人将他人作品的创造性纳入自己名下;C项则构成了剽窃。D项,既然是为介绍该作品,法律便不可对引用数量作硬性规定,而应该根据作品实际需要而作调整,否则可能无法达到“介绍”作品的目的,且不具有可操作性。31、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O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B、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C、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已经发表的汉字作品翻译藏族语言在国内出版发行D、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参考答案】:C【考点】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解析】一般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四种,除上述

39、选项列举的外,还包括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从而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包括上述的将汉字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出版的.以及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32、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O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C、c.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体所有D、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本题A选项正确无疑,C、D选项错误无疑,B选项涉及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故B选项错

40、误。3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参考答案】:C【解析】:不少考生选A,其理由是,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豕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甲在1996年立下的遗嘱无效,甲在2004年4月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乙、丙应当各得二分之一。其实这些考生只知其一,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补

41、充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题中,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工作,在分配甲的遗产时,则不必考虑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时乙获得全部遗产,因此,选项C正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甲死亡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认定甲的遗嘱无效,而应当为丙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还是应当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34、甲乙订立微波炉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

42、,如微波炉出现质量问题,由甲予以更换。5月2日,甲交付微波炉,8月3日,甲要求乙付款,乙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要求解除试用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微波炉质量有问题,乙可解除合同,不须付款B、甲的微波炉有质量瑕疵,乙超期使用,双方均有过错,分担责任C、试用买卖已转为普通买卖,乙应当付款D、因微波炉质量存在瑕疵,普通买卖合同不成立【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试用买卖。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实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件案例中,甲乙订立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可

43、以认为是约定的检验期间,在此期间己未通知甲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视为微波炉的质量符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71条规定,本案例中,乙在三个月期限届满,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视为购买微波炉,试用买卖已转为普通买卖,乙应付款。35、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一日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O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据民法原理,共有财产致人

44、损害属于不可分之债,应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36、以下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信息披露措施的几项表述中,哪个是参考的: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B、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无权拒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检查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事项作出说明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无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参考答案】:A【解析】:银行业监督管

45、理法第3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泗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由此可知,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34条第2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由此可知,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35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

46、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所以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34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由此可知,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37、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参考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

47、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决有错误,不同于判决书中有笔1误,不能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或以裁定书补正,判决错误的纠正必须经过二审或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当事人是否上诉,分别以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38、某甲与某乙在2007年5月共同诈骗他人汽车一辆,价值12万元,销赃后得款4万元,二人平分。另据某甲交代,他曾经单独在1997年3月诈骗他人现金4000元,2002年2月诈骗他人现金4500元。在追究某甲的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其犯罪金额应为?()A、12万元B、4万元C、12.85万元D、12.45万元【参考答案】:A【解析】共同犯罪的,按犯罪总额处罚。前两次诈骗已过追诉时效,不算人犯罪金额。39、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东方”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东方”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货轮相撞,使“东方”号不能如期装货。“东方”号最后于8月15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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