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月法考《试卷(二)》甄题精选第一阶段考前一练含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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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3月法考试卷(二)甄题精选第一阶段考前一练含答案及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A、行为实施地法B、出票地法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D、付款地法【参考答案】:A【解析】:场所支配行为”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国际私法中系属公式之一行为地法就是源于此。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对票据行为一般依据行为地法。我国票据法第98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

2、、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哪个期间不得买卖该种股票?A、在该股票承销期内B、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C、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内D、上述文件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39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

3、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解决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种公司的不同:另一个是申请股票发行的公司,另一个是已上市公司,考生要注意,对不同公司的要求是不同的,前者刚刚发行股票,对其要求自然很严格。3、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

4、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参考答案】:B【考点】累犯、假释【解析】选项A考查在假释考险期内又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由于此时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此不构成累犯。两种情况禁止假释:(1)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选项B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因此可以假释。选项C中,抢劫罪被判了8年,并且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不构成累犯,因此可以被假释。.选项D中,抢劫罪被判了9年,也不是累犯,因此可以假释。【重点点拨】请注意:累犯必须是在前罪潮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才有可能构成。所以,在假释考验期间、缓刑

5、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都不构成累犯。在假释期满后有可能构成累犯,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则不可能构成累犯,因为前罪刑罚并来执行。4、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25题)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参考答案】:C【考点】回避对证据效力的影响

6、【解析】高检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蔡某为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其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的效力,应当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选项C为正确答案。注意:本题中的蔡某如果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其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的效力。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3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此外。考生还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7、。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其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参考答案】:D6、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Q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O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

8、刑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参考答案】:A7、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

9、罪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参考答案】:C8、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B、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包养情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参考答案

10、】:C【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包养情人,是两种处分形式。9、甲被误当作故意杀人犯而被吴法市公安局拘留,在讯问中因甲拒不承认而被公安人员殴打,经医院鉴定背部软组织挫伤。后被释放。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非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OA、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应支付甲医疗费

11、、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B、假设甲能获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对甲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C、甲以吴法市公安局采取非法强制措施为由要求行政赔偿能获得法院支持D、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参考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本题中的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

12、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I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国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此,给予精神补救的5种情形均属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由国家给予精神补救的情形。10、王某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王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用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OA、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B、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C、执法人员应当自

13、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D、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参考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芹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级付指定的银行。”故此本题答案为C。Ik司机甲某载着数十名乘客在一段山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块巨石,由于来不及刹车,甲某为了避免撞车的危险,紧急打方向盘,结果将路旁的乙某等三人撞死。经查,巨石是乙某等三人所放置,用于车辆停下时实施抢

14、劫。那么甲某的行为:()A、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B、是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C、是防卫过当,应该承担刑事责任D、是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参考答案】:B【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解析】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备防卫意识,即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本案中,甲某并没有意识到乙某的不法侵害,只是具有紧急避险意识,并且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所以答案是B而非A。12、王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魏某是被害人,检察院派姜某出庭支持公诉,武某是本案的证人,胡某是鉴定人,那么在法庭调查阶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OOA、姜某可以直

15、接向王某发问B、姜某经过审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魏某发问C、如果武某是王某提供的证人,王某可以直接向武某发问D、胡某可以旁听以保证在被传唤时及时出庭【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133条的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第135条的规定,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高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o1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下列

16、说法正确的是:OOA、可以适用于证人B、可以适用于自诉人C、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D、只能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除、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见,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不能对自诉人和证人适用,故本题A、B项不正确。该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限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本题D项不正确,C项正确。14、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17、确的?()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参考答案】:D【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刑诉解释第29条、高检规则第31条。公诉人的书记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申请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回避,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并由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15、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

18、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参考答案】:A16、赵某欲经营服装市场,需要一定的资金,于是盯上了个体户李某。一日,赵某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死,然后将室内现金洗劫一空,共计10万元。关于赵某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9、A、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B、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C、只构成抢劫罪一罪D、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参考答案】:C【考点】抢劫罪【解析】Co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赵某潜入李某家,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抢劫财物,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17、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

20、债权办理了抵押,但是并末登记,后来因资金不足甲又向丙借款10万,并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于是又将该轿车给丙办理了质押,并交付,后来,甲对乙丙的债务均到期,但是甲无力还款,乙丙分别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与甲的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B、乙优先于丙受偿C、丙优先于乙受偿D、乙与丙优先于其他的债权人受偿,但是乙和丙按债权比例受偿【参考答案】:C【解析】:抵押权、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其特征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设立抵押,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故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

21、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末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中第180条第6项即交通运输工具,因此,甲乙之间的抵押权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的丙.根据占有的物权优于未占有的物权理论,故丙优先于乙受偿,所以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18、秦某和李某发生赡养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调解协议约定秦某应当支付林某8万元赡养费,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李某时,李某发现调解书中记载的赡养费是6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B、法院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纠正C、李某只能接受调解书并申请再审D、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裁定补正调解书【参

22、考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李某应当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以裁定补正调解书,因此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19、清风杂志社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一审法院判令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判决发生效力后,该杂志社既不上诉,又不履行生效判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该杂志社负担B、法院可以对该杂志社社长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3、C、法院应当直接强制杂志社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保护当事人权利D、杂志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参考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

24、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干要求,不当选。执行规定第6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某些行为的执行,法院不是必须应当直接强制义务人直接执行,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执行,所支出的费用由责任人负担,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25、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清风杂志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20、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其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包括:A、申请法院撤销该除权判决B、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起诉C、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D、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参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

26、判决前向人民法惋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医起诉。”因此,A选项就是向法院起诉的要求,A选项说法正确,依据该法条可知,B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所以,答案为D选项。21、下列关于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习惯的说法错误的是;A、国际习惯与国际商业惯例不同,它源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具有法律拘束力B、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当事人选择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效C、当事人对国际商业惯例不得进行补充和修改D、国际商业惯例是不成文规则,但也出现了成文化趋势【参考答案】:C【解析】:国际习惯源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而非产生于商人的商业习惯,具有法

27、律约束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事人可以对其选择的国际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故C选项说法错误。为了使不成文的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商业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出现了成文化的趋势,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C。22、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下列哪个选项所列的人民法院管辖?A、侵权实施地或者原告住所地B、侵权结果地或者被告户籍所在地C、侵权发生地或者原告户籍所在地D、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参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28、,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此法条的规定可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23、赵能诉吴前侵权一案经一审判决以后,吴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后来省高院经由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提审,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本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省高院应当:OA、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B、撤销原判,发回二审法院重审C、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要求原告撤诉【参考答案】:A【考点】再审案件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诉法规

29、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所以,本题答案为A项。24、农民甲因其邻居乙越界建房侵入自己的宅基地而诉请法院保护,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何种权利?()A、相邻权B、住宅所有权C、c.宅基地使用权D、宅基地所有权【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农村居民为居住使用,可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可拥有建筑其上的住宅所有权。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在我国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相邻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本题中,村民乙越界建房侵入甲的宅基地,侵犯的是甲对其

30、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而非相邻权。25、为胎儿保留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该份额应如何处理?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B、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C、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共同继承D、由胎儿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胎儿出生时死亡的遗产继承问题。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26、甲雇乙为其建房,在建设中,乙砌砖时一砖掉落,将在工地玩耍的小孩丙砸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父母向甲索赔。甲以丙的伤害系乙所为而拒绝。致丙伤害的

31、损失应由:A、甲与丙的监护人承担B、乙承担,因损害系其所为C、丙之监护人承担,因其疏于监护D、甲、乙与丙之监护人分担,因三方对该损害均无过错【参考答案】:A【解析】:主要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雇员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参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27、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A、乙主任:“我曾经为这个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B、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C、乙讲师:“我曾经撰写

32、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D、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曾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著作权的归属。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屑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创作”的含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A属于“为他人创造进行组织工作”,B属于“提供

33、物质条件”与“其他辅助工作”,D属于“提供咨询意见”,只有C才是“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28、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该制度规定在专利法第6章(第48-55条),其中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4、”解答本题甚至无需熟悉法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专利价值、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可能赋予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主体以独占的实施权:在实施强制制度之下,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尚且需要做出让步,何况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之人?29、依据合同法,下列正确的是:A、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B、承揽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时解除合同C、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I)、未经同意,承揽人不得把任何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察承揽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A

35、项当选。排除B项。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故排除C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排除D项。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30、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乙的医药费如何承担?A、完全由甲妻承担B、主要由甲妻承担,但乙的监护人也应适当承担C、完全由乙的监护人承担D、主要由乙的监护人承担,甲妻也应适当承担【参考答案】:B【解析】:解答本题,从正面选择答案可能有一定的困难,可结合使用排除法。民法通

36、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依据法条,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排除A;又,依据法条,尽到监护责任只是减轻责任的理由,却不能因此而免除贵任,排除Co乙被甲打伤的原因是乙的挑逗行为引发甲的伤害行为,乙既为无行为能力人,难以论及过失,便可认定乙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于是,问题在于:甲妻与乙的监护人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首先规定行为能力欠缺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这似乎说明该条规范意旨是主要将责任归诸致损方,倘如此,所谓“适当减轻”责任,其幅度

37、便不应大至承担次要责任。否则,法律应具体规定,监护人减轻责任的程度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程度相关联:所尽的监护责任越是周全,减轻责任的幅度便越大,直至承担次要责任。但法条只笼统地规定了“尽了监护责任”一种情况,换句话说,法律只给了法官“尽了监护责任”与“未尽到监护责任”两种选择余地,无法根据监护周全程度进行操作。于是,选B。31、甲和乙发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甲主张乙借款未还,乙对借款的事实既不表示承认也不否认,对于该事实:A、视为乙对该事实成承认B、法院经充分说明并询问,仍不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C、除非明确表示承认,否则不能视为自认D、甲免除举证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证据规

38、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贵任。”自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默示的自认必须经过法官充分的释明之后,仍然不明确表示的,才能视为自认。因此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视为自认后,且不存在撤回的情形的前提下,

39、甲才能免除举证责任,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32、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在丙市签定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丁市,合同中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A、B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丙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三个市均设立仲裁委员会,A公司应当怎么力、?A、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向乙市或者丁市法院起诉【参考答案】:D【解析】: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40、,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上述法条可知,A、B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故A公司只能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关于对此部分的考查是历来考试中的传统重点内容。考生务必高度重视,将相关的知识点归纳并准确理解和记忆。(1)对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可归纳如下: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3个条款为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仲裁协议即归无效。需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克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订

41、立人超出行为能力的,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违反仲裁法第3、77条规定,超出仲裁范围的,无效。33、一般情况下,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OOA、百分之三十五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六十五D、百分之七十【参考答案】:A【解析】:答案A,第八十五条【发起人股份比例限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4、某甲系县政府干部,受其好友某乙之托,带领三个无业青年向某丙逼取赌债,见某丙不愿偿还,便将其关入一问偏僻小屋内,口夜实施辱骂、殴打。某丙被关七日,造成身体

42、重伤、精神恍惚。事后,某甲幡然悔悟,投案自首。请问某甲构成何种犯罪,有几项法定量刑情节OA、构成非法拘禁罪,3项法定量刑情节B、构成非法拘禁罪,4项法定量刑情节C、构成故意伤害罪,2项法定量刑情节D、构成故意伤害罪,3项法定量刑情节【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第238条的掌握。35、甲于2005年9月1日向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并于2007年9月1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局于2007年9月11日对该实用新型专利予以公告。问,甲的该项专利权何时终止?A、2015年9月1日B、2017年9月1日C、2017年9月11日D、2025年9月1日【参考答案】:A【解析】:专利法

43、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据此,甲的该项专利权的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日终止,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36、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考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除作出的,按

44、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此可知,再审案件有的依照一审程序审理,有的依照二审程序审理.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更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不是只能是审判员。所以,B

45、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此可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适用独任制,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诉意见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民诉意见第234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6、;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能够适用独任制的是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即简易程序一一编者注)规定。”第191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195条第1款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

47、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37、甲承包了一果园,每当果实成熟的季节总会有人在夜里偷摘果实,甲对此苦恼不已。一日,朋友乙造访,听说后嘲笑甲说,你难道不会学学猎人,挖个陷阱逮住小偷吗?甲听后眼睛一亮,待乙走后,甲立即动手挖陷阱。结果,第二天,路人丙经过时不慎掉入陷阱中,造成腿骨骨折,花去医疗费若干,丙要求赔偿,甲说主意是乙出的,应当由乙承担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是自助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B、甲构成侵权,应由甲一人承担C、乙教唆甲挖陷阱的,应由乙一人承担D、甲乙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甲的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概念,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A选项错误。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乙的话有辨别能力的,应当预见到实施挖陷阱行为的后果,从本题来看,乙的话完全是戏谑之言,因此乙不构成教唆行为,只能由甲一人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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