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医疗工作差错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原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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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工作差错、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安全生产,增强全院职工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成立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小组1、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小组机构成员:组长:XXXX。2、工作程序: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善后处理结束后,先听取当事人、当事科室对事件的陈述,责任追究认定小组开会讨论,采取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以实际参会投票人员有效投票过半数表决结果为依据,确定是否应负责任、责任的性质、

2、应负责任的主次、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人及当事科室负责人参加讨论陈述,但不参加投票。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2、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安抚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住院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由医务科与患方共同对病历及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可由区卫生局或公安部门作第三方见证,封存的病历实物

3、交医务科或卫生局业务股保管;封存的实物必要时由医务科、药剂科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检测。4、对科内未能解决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医务科及医院领导负责事件调查及处理。5、对一般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并报医务科及院领导认可后予以解决,事后须在科室及医务科备案。如涉及补偿及后续医疗服务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协议签署由医务科负责。三、医疗争议、纠纷、医疗差错事故责任的认定1、任何医疗争议、纠纷、医疗差错事故一旦发生,必须有调查材料及处理结果。2、责任认定:主管医师(护土)或首

4、诊医师(护士)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护土)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护士),上级医师(护土)技术失误、不负责任、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由上级医师(护士)作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未取得执业资格跟班医生(护土)、见习医生(护士)、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如果因为工作中多个环节缺陷而导致任何纠纷、医疗差错事故而不能明确责任人,由当事科室负责。3、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差错事故讨论等,以医务科事件调查及专家讨论处理意见为准。4、经过院内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小组讨论、医调委调

5、解或省、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任何纠纷和医疗差错事故,由医务科向当事科室和责任人反馈处理结果,后者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四、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追究1、对一般纠纷未给患者造成损害者,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无需经济补偿的,医院不作为医疗差错事故讨论处理。2、虽导致差错但未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经医院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会议进行讨论,构成一般差错予扣300元;构成严重差错予扣罚500元。3、经医院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会议进行讨论,若因工作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导致经济赔偿或补

6、偿,如认定相关当事人有责任,按照经济损失程度,按赔偿总额25%扣罚当事人(以2.5万元为限);科室扣罚赔偿总额的10%(以5000元为限)。4、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的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评审周期晋级。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取消当年评先。5、由于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但科室需要按经济损失程度负担一定比例,该新技术、新项目需要交经医院讨论是否给予停用。6、未经本院医务科批准在外院进行诊疗活动造成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医院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照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务人员院外会诊和出诊的规定处理。7、发生工作差错、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后未按规定层级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导致纠纷程度加剧,科室瞒报、漏报的,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一个月职务津贴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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