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医疗纠纷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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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务科备案。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

2、、行政乱作为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第五条【医务科职责】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第六条【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

3、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第七条【责任科室职责】一般医疗纠纷(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除外)原则上归属各部门处理。病区各科室医疗纠纷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门诊各科室医疗纠纷由门诊部负责处理,急诊科由其科主任负责处理,由药品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药剂科主任负责处理,由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引起的纠纷由药剂科科长负责处理,收费引起的医疗纠纷由财务科科长负责处理,由后勤保障引起的医疗纠纷由总务科长负责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

4、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处理。第九条【复杂、重大案件解释】对于案件复杂、医患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由医务科直接介入处理,统一由医务科向患方解释。第十条【初步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责任人、上级医师、科主任、护士长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方当事人告知患方直接到医务科进行投诉。第十一条【调查核实】医务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及其他医务人员应配合医务科工作,否则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医务科应尽快做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院长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第十二条【医患谈判】当突发重大恶性事故发生需要

5、医患谈判时,由主管院长、保卫科长、医务科长,责任科室主任组成应对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谈判代表由医务科长出任,必要时主管院长亲自出任。第十三条【报告制度】对于有过错医疗纠纷,责任科室24小时内组织全科讨论,三天内向医务科提交书面报告。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科室当事人或当班人员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医务科立即向主管院长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四条【鉴定、诉讼】医疗纠纷的鉴定和诉讼由医务科、法律顾问、责任科室共同组成专案组,由医务科承担组织领导工作,法律顾问和责任科室对医务科负责,医务科对主管院长负责,主管院长对院长负责。第十五条【总结】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结束后三天内,责任科室组织全科讨论,并写出教训总结报告,一周内交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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