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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防范和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中患方暴力索赔事件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及市、区卫生局的要求,为在我院临床医疗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与患者的关系,降低差错率,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当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时能妥善处理,缓解医患矛盾,避免事态的升级、暴力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处置办法。一、成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成立医院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制订、督促落实医院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加强临床医疗工作的管理,防范差错事故的发生,应对纠纷事故的处理。组长:温永洪副组长:赖晓云、汤湛波成员:何宝华、胡晓明、范永嫦、罗燕霞、卢志平、莫锦新、张辉华、黄小华、孙继良、苏永勇、陈华兴、林丽珍
2、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胡晓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罗燕霞、梁漫玲为成员,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的接待,医疗纠纷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当事科室处理化解矛盾,根据情节轻重、事态发展,及时做好层级报告。二、设立医疗纠纷处置室医院办公楼会议室为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引导患方到医疗纠纷处置室,进行协调处理并做好登记。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一)一般纠纷的处理1、患者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对于一般性的问题,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患者未能理解或仍有较大分歧的纠纷,科室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科室报告。
3、2、医务科在接到患者医疗纠纷投诉后,应该根据投诉内容,转交相关科室处理,如医疗、医技、护理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转交医务科、护理部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转交办公室、人事科处理等。及时组织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向院领导汇报,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科室应尽快与当事科室沟通,初步了解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3、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分析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或消除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隐患。4、一般性医疗纠纷经调查分析评估,将评估分析意见与患方交换意见,耐心向患者一方解释,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患者一方,做好沟通工作,尽量争取患方的理解。复杂疑难纠纷,
4、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分析,组织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小组评估,协调双方沟通。经协调,若双方意见一致,签订协议处理;若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时,按程序进入卫生行政部门、市医调查委调解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在本院积极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区卫计局业务股报告。(二)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配合医务科进行调查。医务科调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2、发生严重医疗纠纷后,当事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做好患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5、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立即报告总务科与保安;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立即报告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和公安机关。3、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严禁隐瞒不报,致使患者健康损害扩大的情况发生。4、医务科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在接到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根据医疗过失的情况或者患者健康的损害程度,组织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其他临床医技科室应当积极配合。5、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
6、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封存和启封应该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的,医院应与患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院与患方无法达成共识的,申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指定。6、如果患者死亡,医院与患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告知患方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应告知患方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7、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经济赔偿一万元以内);超过一万元的,一是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二是向卫计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医学鉴定;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三)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牵
7、涉人数众多的重大纠纷,立即报告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和区政府,请求支持解决。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疏导不误导、淡化不激化”的原则处理。第一时间保护好各种医疗文书和诊疗证据,为依法解决纠纷创造条件,并同时耐心向病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在协商解释无效时,引导通过合法途径,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四)医院自身安全保护:在与患方协商处理纠纷无效、家属有过激行为时,医院将采取保护当事医务人员措施,当事人回避。如情势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系,请其做好现场治安的维护。五、责任追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待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医院组织召开医疗差错、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会议讨论,认定相关当事人和科室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责任认定;如存在责任不到位,导致差错、纠纷、事故的发生,按照经济损失程度,按赔偿总额25%扣罚当事人(以2.5万元为限);科室扣罚赔偿总额的10%(以5000元为限)。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