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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学技术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项目的规范化管理,防范科学技术合同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大学科研外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学技术合同”包括纵向科研合同、横向技术合同和科研外协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变更、解除等合同或协议。纵向科研合同是指为完成我校承担或我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书(任务书)。横向技术合同是指社会需求单位与我校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
2、校企科研平台共建、产学研合作等所订立的合同。科研外协合同是指在完成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过程中,须由校外法人单位协作完成部分研究、设计、试验、服务及软件研发、设备研制等工作所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我校对外签订科学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其他单位均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和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科学技术合同。第四条科学技术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保密规定。第二章纵向科研合同管理第五条纵向科研合同包括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联合申报协议以及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科研协议。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预算书),是我校因承担国家、省部
3、及地市厅局相关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自然科学类科研任务所签订的任务书、计划书、预算书、协议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任务书。纵向科研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是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纵向科研项目时,为确保业务的相关性、真实性,明确分工及研究目标、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所签署的协议、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联合申报协议。第七条我校主持(参与)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其任务书(预算书)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联合申报协议,应当选用部门或行业以及学校制作的范本,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填写。第八条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相关管理
4、办法的,原则上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应约定归属大学或者与联合承担单位共有。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联合申报协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协议,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审查,加盖大学公章或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1)后生效。第三章横向技术合同管理第十条横向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修改等工作,合同文本经学院(所、中心等)审核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合同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合同标的金额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如下:(一)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至少1名合同审查员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如有疑难问题或项目负责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须由2名合同审查员合议后出具
5、审核意见;(二)合同标的金额在50万ToO万元(含)的,由至少2名合同审查员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如有疑难问题或项目负责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须由合同审核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合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三)合同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由2名合同审查员与合同审核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合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其中,3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须报分管校长审批;(四)对于特别重大或特殊的合同,以及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有疑难问题或项目负责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合同,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会审请求,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给出会审意见;(五)不论合同标的金额大小,合同中存有疑难条款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会同学校
6、法律事务办公室共同商讨解决。第十二条横向技术合同的审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签约方主体资格;(二)项目内容、技术要求;(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四)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五)风险分担与违约责任;(六)价款与支付方式;(七)争议解决的方式及管辖约定;(八)某些特殊合同,双方当事人从事特定工作的资质。第十三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同的必备条款、签订程序、过程管理等,按照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有技术转让与许可等,其合同的审核与签订按照大学关于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成立大学科技成果转
7、移转化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的通知及有关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科研外协合同的审核与签订,按照大学科研外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横向技术合同签订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合同实行编号管理,并送交学校档案馆登记归档。第十七条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横向技术合同需按要求办理技术市场登记工作。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的技术市场登记工作,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集中统一办理。其中,单项合同需即时办理技术合同认证(免税)证明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开具介绍信,由项目负责人到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第四章与科研经费支出有关的非科技合同管理第十八条与科研经费支出有关的非科技合同,一般包括:(一)检测
8、、实验、加工合同;(二)购销合同,主要包括材料、软件、设备采购;(三)租赁合同,主要包括科研用场地租赁、科研用车辆租赁;(四)租赁场地的科研实验用水、电、气、热力、物业管理合同;(五)委托书及委托合同,主要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涉外专利代理委托合同、专利检索服务委托书、专利运营委托合同、无形资产评估委托书(业务约定书);(六)科研劳务合同;(七)其他(出版、图书购置、检索、审计等合同)。第十九条本细则第十八条所述与科研经费支出有关的非科技合同,按合同标的金额及类别实行学院(所、中心等)、学校职能部门分级审批管理,具体如下:(一)合同标的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等)
9、负责审批管理;(二)合同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流程审批管理:第(一)、(五)类合同,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等)审核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第(二)类合同,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等)审核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批;第(三)、(四)、(七)类合同,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等)审核后,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六)类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等)负责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合同争议处理、合同归档等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持有“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1)、(2)、(3)”,其中,“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1)”用于纵向科研合同及有关协议的签署,“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2)、(3)”用于横向技术合同、科研外协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签署。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