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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贸市场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文明、诚信、卫生的良好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旧县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规定。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服务监管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则。本规则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第二章市场服务管理第三条经营者、消费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恪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视为经营户根本违约,旧县镇小城镇建
2、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依约、依规收回摊位经营权。第四条经营者应依法自主经营,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定价原则,明码标价、价实相符在经营中一律使用计量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的标准计量器(标准称),公平交易。第五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第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悬挂于醒目位置;(二)对其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三)遵守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四)按照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
3、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持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五)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六)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七)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八)遵守农贸市场卫生、车辆等管理制度和市场服务管理部门的场规场约;(九)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质监、食药监、卫生、物价、消防、应急畜牧渔业等监管部门的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经营者应当主动进行整改,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经营户,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经营户的经营资格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检查后方可继续经营;(十)服从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
4、场管理办公室按照商品类别分类管理,禁止跨区域经营,禁止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摊外设摊、场外交易;不得将摊位转租、转借的名义收取租金及改变摊位经营用途,不得在竞标固定摊位的同时竞标市场临时摊位进行经营;(十一)遵守交易规则和习惯,文明经商;(十二)依法缴纳税费;(十三)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售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第七条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
5、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第八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四)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商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违约处理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予以处理,违约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在市场门口宣传视频曝光警示、第三次在市场门口宣传视频曝光警示和扣除保证金2
6、00元、第四次在市场门口宣传视频曝光警示和上浮下一年度摊位费的20%、第五次在市场门口宣传视频曝光警示和扣除剩余保证金、第六次直接在市场门口宣传视频曝光警示和收回经营摊位,录入市场黑名单库,一年内取消其在市场内摊位竞标权和经营权:(一)非法侵占、破坏市场场地、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理赔损失,并按违约处理;(二)未经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出租、转租市场摊位、店铺,改变摊位经营用途,在竞标固定摊位的同时竞标市场临时摊位进行经营,责令改正,并按违约处理;(三)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做好摊店前的卫生保洁。不遵守市场卫
7、生管理规定的,按违约处理;(四)服从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商品类别分类管理,对跨区域经营,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摊外设摊、场外交易的经营者,按违约处理;(五)经营户应配合市场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管理工作,违规乱停放车辆的经营户,按违约处理;第十条经营户应主动配合工商、卫生、计量等部门的行政监管工作;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于摊位经营合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签订合同,无特殊原因而逾期1个月后,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摊位经营权。第十二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以上解释权归旧县镇小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所有,未尽事宜,由办公室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