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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一、河道管理1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
2、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防洪抗旱管理3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未造成严重后果,且
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三、水土保持管理4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
4、内开垦、开发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垦或开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5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5、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二百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1.中华人民共和
6、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7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占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7、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8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占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8、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9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占地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
9、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10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生产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积极主动开展自主验收并及时报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1对违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符合标准的水土保持
10、措施,无安全隐患,尚未造成水土流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2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逾期在三个月以内,经催告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11、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四、水资源管理1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补办相关手续并获批准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4对不按照规定报
12、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15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自行改正后退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的,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13、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6对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执行审批机关有关决定,或者归还取水权,以及补办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五、水利工程管理17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