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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库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粮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粮库和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库。粮油加工厂、粮管所、粮站等存粮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粮库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粮库,必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第五条粮库主任为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对全库消防安全工作负责。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需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员,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所需经费
2、按有关规定列支;(二)制订防火岗位责任制和紧急救灾具体方案;(S)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考核,新职工和各种专业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四)负责粮库日常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第六条粮库的存粮区与加工区、办公生活区要隔离开来。存粮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并要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库区内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灭火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七条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粮库;确因工作需要带入,必须经粮库防火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八条库区内的高大建筑物要有避雷装置。立筒仓、烘干车间、粮油加工车
3、间、饲料加工车间等要安装配置除尘和防止粉尘爆炸的安全装置。第九条粮库的仓房、油罐(池)和露天囤、垛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粮食烘干车间附近严禁搭棚、做囤;对需要烘干的粮食,入机前要清除杂质,烘干后要经过冷却才能存入囤垛。各种油饼(粕)和棉籽要经过降温处理才能堆码储存,储存堆垛要有通风措施,以防高温自燃。仓房、油罐(池)和露天囤、垛之间应当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第十条粮食熏蒸作业时,要备有完好的消防器材和报警装置,并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施放药品,做好防火工作。第十一条粮库的电器设备要由专人管理,由持有电业部门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仓房内安装电器要采
4、用密封防爆型设备。电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如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迅速维修。仓储机械的使用管理,按国家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粮库要建立昼夜值班、夜间巡逻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粮油商品收购入库旺季,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粮库要按照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器材配备表(见附件)的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第十四条粮库消防器材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待用。消防器材设备要在固定地点存放,不得挪作它用。有冰冻的地区,要在冰冻季节到来之前对惧冻的消防器材设备采取防冻措施。第十五条粮库在防火安全检查中查出的火险隐患,
5、要指定人员、限定时间、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及时上报的同时,要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第十六条粮库发生火情,要立即报警,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尽可能减少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抢救,贻误时机。第十七条粮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严肃处理。第十八条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违反消防法规及本办法的、或忽视防火工作造成火灾的单位和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福安市粮食购销有限*储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