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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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纠正卫生行业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纠风工作,推进卫生行风建设,明确医院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对卫生纠风工作的责任,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笫二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以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原则。必须坚持一岗双责制度。第三条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院长全面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

2、全院各级干部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把卫生纠风工作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医疗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的纠风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医院的纠风工作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行政、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纠风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院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干部在纠风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卫生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和

3、行风建设工作,制定医院及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和行风建设的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和落实。2、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法制纪律和正反两方面典型等教育活动,增强医院干部职工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3、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纠风工作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逐步健全纠风工作长效机制。4、加强对医院各科室开展纠风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奖励先进典型,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性问题。5、建立首诉负责制和医患沟通制度,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来信来访,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

4、之风问题。6、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院重大卫生纠风工作事项及有关纠风工作信息。7、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卫生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第三章责任分解、考核与追究第六条责任分解医院每年年初要按照上级关于纠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纠风工作任务和目标,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科室职责,对年度纠风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明确任务目标、时间进度、工作要求和具体责任。医院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研究提出年度纠风工作安排和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建议,提交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以正式文件上报下发

5、。第七条责任考核。院长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科室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医院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室、医务科、护理部、审计科等科室协助行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纠风工作计划的落实推进情况;纠风工作制度建设落实情况;依法执业、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意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情况;便民措施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工作可采取听取汇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患者满意度调查、民主评议行风、对主要任务指标检查考核、干部年度述职述廉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与科室效益挂钩。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第八条责任追究。在落

6、实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工作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2、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敷衍塞责,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3、因集体或个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检查人员、调查人员、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处理,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中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院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医院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第四章组织领导第九条医院成立纠风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各支部书记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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