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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过程中各种差错和事故发生,保证教学活动严格按教学计划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学差错、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含工作人员和教师)和有关部门(含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部门)无意过失、主观过错或故意行为,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给学生、教师、所在部门、医院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三条教学差错、事故认定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与保障。第四条根据情节轻重,将教学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第二章教学差错的认定第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认定为教学差错:(
2、一)理论教学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2、教学不认真,课堂上出现明显的概念性错误;3、未经部门领导或教务办公室批准,擅自调课、停课和请人代课一次;4、新教师在授课前未安排试讲或部门领导未对课堂授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核,而让其参加教学;5、上课前备课不认真,未写教案及讲稿者,或未根据改版教材重写教案及讲稿;6、上课前教师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未关闭,在课堂上发出声音;7、未按时布置或批改学生作业。(二)实践教学1、带见习事先无准备,找不到见习场所和对象,或临时指派其他教师带教;2、带教老师迟到或提前结束10分钟以内;3、临床实习带教老师未按规定示范带教;4、带教老师不认真批改学生书写的完整病历,
3、允许学生代签字,代写出科鉴定意见及出科技能考试成绩;5、实习生缺勤未及时向教学办汇报,影响实习生管理;6、未按要求进行教学准备,教学质量评价较差,影响医院声誉。(三)考试1、监考人员不遵守监考人员守则,但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2、试卷命题与近三年该课程考试相同题目分数超过20%;3、试卷命题出现一般性错误,致使考试过程中出现混乱;4、未在规定时间内阅完试卷并上报学生考试成绩;5、漏登、漏报部分学生考试成绩;6、阅卷时,未按评分标准执行,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考试分数或统(总)分、登分误差10分以内(含10分)。(四)管理与保障1、教学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及时清洁和维修,而不能正常使用,影响了正
4、常教学;2、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落实教学任务,或未及时上报教学进度表等,影响正常教学安排;3、未按教研室安排,及时落实监考及改卷老师,影响考试;4、教室或学生宿舍设施损坏,未及时修理造成学生学习生活受到重大影响。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教学事故(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一般事故):(一)理论教学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2、因故不能上课而又未提前请假(紧急或意外情况除外),或已准教师请假但未作妥善安排,造成学生坐等10分钟以上;3、未经教务办公室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教学进度、降低教学要求;4、上课时,在教室或在教室外接听手机;5、未经部门领导或教务办公室
5、批准,擅自调课、停课和请人代课二次及以上;6、无故拒绝教学任务安排,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后续课程教学为重大教学事故;7、教学过程中,宣扬错误的学术观点、思想主张,或教学内容含有政治性错误理论,为重大事故。(二)实践教学1、 见习带教老师擅自离岗;2、 教师指导学生见习、实习,造成意外事故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损害了医院声誉;3、 因带教老师责任心问题,造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损害了医院声誉。(三)考试1、命题教师或工作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变相泄露试题,为重大事故;2、监考人员违反监考人员守则,造成不良影响;如产生后果严重,为重大事故;3、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打印试题,使考试无法如期
6、进行,为重大事故;4、考试结束后,由于保管不当,丢失学生试卷或考试成绩,为重大事故;5、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或漏报、误报学生成绩,致使补考安排延误;6、在阅卷评分中,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考试分数或登分误差10分以上。(四)管理与保障1、课程表或上课时间、地点等未及时下发,严重影响正常理论教学;2、教学管理部门因工作草率未及时下达或落实教学任务,造成教学过程中断。第四章教学差错、事故的报告、认定和处理第七条全院师生享有向医院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部门举报教学事故的权力与义务。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在出现教学事故后,隐瞒不报、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7、者,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渎职责任。第八条教学差错、事故的报告:教学差错、事故发生后,教研室或教学办应写出事情发生的详细经过,24小时内报教务办。第九条教学差错、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学办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填写南昌大学附属感染病医院教学差错、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书,三天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情节轻重和处理结果,由教学办报医院领导审定。第十条凡属个人失职造成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凡属无直接责任者或因集体错误决定所造成的教学差错或事故,应追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一条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外,分析原因,还将根据发生的次数、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者的态度,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纪律处分,并与教学评先、评优挂钩。第十二条对出现教学差错和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第十三条教学事故给学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教学内容短缺的,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补课或安排重修,但不得收取学生补课或重修费用。第十四条行为人或直接受害的学生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科教学工作,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