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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工商局主要职能(一)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我国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方法。(二)依据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库建设。(三)负责依法法律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
2、者询问、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爱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五)在县政府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依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合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解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值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进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爱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闻名商标的培育推举爱护工作。负责特别标志、官方标志的爱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讨论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供应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依据规定管理所辖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离退休干部、基层队伍建设、培训工作。(十四)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修理行业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