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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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待政策一览1 .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1)我国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我国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十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IO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 .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我国税务总局批准。(中华人民共

2、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3 .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4 .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5 .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I5号)6 .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

3、确定详细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I988I5号)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十.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I5号)(1)个人全部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屈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肯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8 .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我国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9 .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4、: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我国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10 .石油、自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自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大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11 .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

5、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家屈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12 .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9号)(1)阡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大路、铁路专用线及轻巧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3)火炸药库库房及平安区用地;(4)向社

6、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5)塌陷地、荒地在未采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13 .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14 .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15 .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山省级地税局赐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16 .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17 .免税单位用地免税。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18 .企业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大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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