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循环经济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贵屿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园区规划范围内原有行政村、自然村有方案的整建制划归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第三条鼓舞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鼓舞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在园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施陈旧、未达到我国和本区有关环境爱护标准的项目以及我国和本区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园区应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园区的能源、交通、电力、水利、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优先纳入区级年度建设方案,为投资者制
2、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入园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享受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其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抵押(项目未建成投产者除外)。第七条投资者在园区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爱护。其次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定贵屿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园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园区管委会应依据“封闭管理,一级财政,方案单列”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区直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
3、实行园区管委会和区直部门共同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为园区内的企业供应优质高效服务。第十条园区管委会应依据管理、服务、协调和促进进展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园区内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区人民政府有关命令、打算,制定和实施园区有关管理规定;(二)依据贵屿镇经济社会进展方案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园区经济社会进展方案、产业进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园区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四)负责园区土地的征收、出让、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园区的规划、财政、建设、审计、劳动、人事、科
4、技、平安、环保、统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六)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园区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和房产开发及园林绿化等工作;(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园区的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评审认定、申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八)负责园区社会事业进展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九)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十)负责园区企事业组织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十一)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十二)在区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园区的有关涉外事务;(十三)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园区管委会依照区政府授权,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各项社会事务,促进园区
5、各项公益事业的进展。第十二条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要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三条园区管委会应乐观引入投资、金融、电信、邮政、物流、设施租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供应全方位服务,制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第十四条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园区管委会投诉。园区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园区管委会设立相关的职能机构,对园区的事务实行管理,为投资者供应服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和
6、协作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园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开发与建设第十七条园区管委会应依据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动的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方案地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园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界、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园区管委会依据规划要求依法审批。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查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采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方案的编制和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管理。园区内国有土地的转让、
7、出租和抵押,应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园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有关规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十条园区各类建筑活动的建设、招投标、质量监督、平安施工和文明施工,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查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十一条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事业项目,应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其次十二条在园区兴办企业,应按规定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动工建设的,应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
8、土地使用证。其次十三条园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安排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次十四条园区企业应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园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园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其次十五条园区企业应依照我国和本区环境爱护和劳动保障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实行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生产平安和卫生条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十六条园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次十七条园区企业解散或破产,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9、定办理,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第四章促进与保障其次十八条园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区方案,优先保证供应。其次十九条区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进展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重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园区企业进展。第三十条园区税收留成部分重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开发和扶持园区企业进展。第三十一条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环境爱护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升级扩能等项目,优先列入上报全市重点项目方案和市直各部门上报省上及中心的方案。第三十二条园区用地纳入全区土地采用方案,进行单列,优先支配,保证建设用地指标。所需指标不足时,一般用地在全区范围内调剂,特别用地申请市、省
10、调剂。第三十三条鼓舞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园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园区企业供应融资担保服务。第三十四条鼓舞和支持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投资组建投融资机构,以多种形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园区建设的多元化融资机制。第三十五条鼓舞和支持在园区依法设立法律服务所、会计事务所、专利事务所、产权交易中心、人才沟通中心等中介机构,完善园区服务体系。鼓舞和支持国(境)内外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各类投资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第三十六条园区企业在享受我国和省、市、区有关优待政策的同时,享受入园企业优待政策。第三十七条园区建立健全学问产权爱护和服务体系;促进园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学问产权的爱护和采用。第三十八条国内外各类专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园区工作,园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应为其工作、生活、住房和子女入学供应便利,对需要办理常住户口的优先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