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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区公共区域宣传海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区宣传海报管理,维护校区活动实体宣传环境,推进文明校园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大学校园宣传载体管理办法,结合校区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公共区域:大学校区一期竞丰食堂、二期丰庭食堂、学武楼一楼及二楼大厅。上述宣传栏位由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海报张贴申请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宿舍园区内的海报,由大学校区公寓办统一管理。凡张贴于各学院、研究院区域内的海报,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第三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要求张贴海报的,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将依据本条例规定执行相应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上级单位将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条
2、如遇学校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有权对大学校区公共区域海报栏位统筹管理,申请单位需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第二章海报规格与内容要求第五条海报标准规格为单栏70*110或60*80,双栏140*110或120*80,三栏210*110或180*80,四栏280*110或240*80(单位:cm),不符合相应海报栏位规格的海报不予批准张贴。第六条海报内容务必符合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第七条海报内容除活动信息外,必须包括宣传单位、活动主承办单位等重要信息。若活动有赞助单位,海报内容可包含适当大小的赞助单位的名字、LOgO及二维码,但不可涉及其他信息,如电
3、话、地址、主要生产品或从事活动等;海报上赞助单位信息的面积占比不得超过十分之一,不得刻意凸显赞助单位信息。若赞助单位及赞助金额不符合学校规定,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有权驳回申请。第三章海报栏位申请及续批流程第八条申请张贴海报,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首次可申请的海报张贴时间不得超过3天。若有更改应提前2个工作日重新申报。相同海报不得重复申请,每项活动在单处海报栏位可申请张贴的海报数最多为1张。第九条申请海报栏位前,需经申请单位将大学校区公共区域宣传海报审批申请表(签字盖章扫描件或照片)及海报图片(JPG格式)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海报审批邮箱。第十条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将对每日17:30前
4、收到的海报申请,于当日内以邮件形式反馈审核结果;每日17:30后收到的海报申请将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审批。第十一条接到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审核结果通知后,申请单位需在海报张贴起始时间前,于值班时间(每日8:00-18:00)内,持实体海报前往学生活动中心XXX室接受二次审核。核查无误后,方可领取批条。第十二条每张海报只能续批一次,一次延长张贴2天,张贴栏位不变。第十三条如需续批海报,申请人应在首次申请时提出,并由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进行备案;若首次申请时未提出,届时可能出现的转移海报等问题,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不予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续批时无需携带实体海报,申请人需在首次申请到期当晚1
5、7:30前,在值班时间内持原批条至学生活动中心XXX值班地点进行续批。为申请人续批预留的栏位,仅保留至海报到期当晚17:30;在此时间后,若仍未完成续批程序,则视续批无效,相应海报栏位开放申请。第四章海报栏位取消申请流程第十五条已提交申请的,申请单位无论是否已领取批条,如需取消栏位申请,申请人需于海报张贴起始时间的前一天17:30前发送取消栏位申请邮件到海报审批邮箱,并注明原因。第十六条取消海报栏位的申请邮箱须与原申请的申请邮箱一致,否则取消无效。第五章海报张贴要求第十七条海报张贴遵循先申请的原则,审核通过后再分配栏位并签发批条,持批条才可张贴。第十八条海报需根据批条上的时间和栏位号进行张贴,
6、并将批条统一粘贴在海报左下角。第十九条海报张贴前需先将原有过期海报取下,严禁直接覆盖张贴。第二十条海报张贴统一使用透明胶带,不得使用背胶、双面胶。第二十一条张贴的海报到期后,申请单位须自行将海报取下,否则其他机构均有权处理该海报。第六章违规情况及处罚第二十二条凡出现以下情况均属违规:(一)私自张贴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海报;(二)未清理栏位上过期海报,直接覆盖原海报进行张贴;(三)使用非透明胶的粘贴材料,如背胶或双面胶张贴海报;(四)私自移动或取下已审批张贴但未到期的海报;(五)已申请海报栏位并审核通过,在海报张贴起始时间的21:00前仍未张贴的;(六)关于校外单位的相关违规现象。第二十三条若各单位违反以上任一规定,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将记录违规形式及次数,通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任一单位若在单学期内违规次数累计满3次,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将取消该单位为期一学期的海报申请资格。第二十四条对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整改的违规单位,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将酌情减轻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共青团大学校区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以及大学校区公共区域宣传海报审批申请表可在值班时间向学生服务中心值班人员索取。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8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