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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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竞争合同的法律规制一、概念:限制竞争合同(卡特尔合同、垄断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解、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合同、打算或者其他)。法律特征/构成要件:一是实施主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二是主观方面:主体之间存在共谋,具有联合行动的意思全都以排解、限制竞争为目的。三是客观方面: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如做出限制竞争的合同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垄断的后果(反第四十六条)二、认定限制竞争行为违法的要件:1、主体的认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横向限制竞争)、有供销关系的企业(纵向限制关系)企业:包括各种经济实体2、主观的认定:具有限制竞争的共同目的3、实施了限

2、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合同:(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铁园市商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是垄断合同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商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不是垄断合同)(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如:家乐福和沃尔玛商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施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多个经营者通过联合,共同不与其他竞争者、供应商或客户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如由于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商

3、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本法所称垄断合同,是指排解、限制竞争的合同、打算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合同:(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4、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5、合同的豁免:对部分限制竞争合同不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合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讨论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

4、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合同不会严峻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共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是指我国为了爱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关于适用除外的范围与情

5、形:农业协同行为(第五十六条)、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学问产权正值行使行为(第五十五条)、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学问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学问产权,排解、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讨论开发协同行为/合理化垄断合同(第十五条第一项)、(一)为改进技术、讨论开发新产品的特地化协同行为/标准化垄断合同和特地化垄断合同(第十五条其次项)、(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中小经营者协同行为/中

6、小企业垄断合同(第十五条第三项)、(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加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特别公共利益协同行为/为一的垄断合同(第十五条第四项)、(四)为实现节省能源、爱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景气协同行为/应对经济不景气的垄断合同(第十五条第五项)、(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峻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进出口协同行为/进出口垄断合同(第十五条第六项)。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值利益的;6、垄断合同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合同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合同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合同的有关状况并供应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惩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合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社会团体鳌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暨记。违反三.垄断合同的分类:1、纵向限制竞争合同纵向限制竞争合同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具有供应关系)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合同。纵向限制竞争合同主要表现形式有: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合同;原材料供应企业与生产企业就供应对象、生产产品的品种及地区达成合同;农工商、产供

8、销一条龙协作合同;在投标中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当然,上述行为中,凡不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或在事实上未造成垄断后果的,不应认为是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我们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合同:(第十四条)(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2、横向限制竞争合同横向限制竞争合同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人之间的限制竞争合同,其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峻,因而是传统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横向限制竞争合同主要表现形式有:竞争者通过合同划分市场、竞争者之间达成统一的价格协定、联合拒购和拒销、联合排斥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招投标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合作型、合伙型联营的方式在竞争者之间进行业务的垄断或合并。我们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合同:(第十三条)(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选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施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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