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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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历史文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对象)XXX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名木包括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古树群。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在IOO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经依法认定的树龄80年以上不满100
2、年的树木及树干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除古树、名木以外的树木。古树群是指经依法认定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存有相对集中生长的5棵以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第四条(分级保护)对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对城镇开发边界内树龄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以及树干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除古树、名木以外的树木后续资源实行四级保护。对古树群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树干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整体保护。第五条(基本原则)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
3、、原地保护、科学养护、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六条(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公安、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
4、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义务巡树等形式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第七条(保护经费和保护补偿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古树名木保护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养护、复壮、生境改善、移植、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保险、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制度,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第九条(科技提升)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及人
5、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升古树名木科学保护水平,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科技研究与实践运用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内外院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攻关及标准制定,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及标准应用。第十条(社会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可折算义务植树任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表彰和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未经认定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建档。经认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市、
6、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十二条(定期普查及补充调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城镇开发边界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古树群定期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城镇开发边界外古树、名木和古树群定期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并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普查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求对辖区内古树名木开展专项补充调查,并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鉴定、认定)对应当实行一级至四级保护的树木及应当实行整体保护的古树群,由
7、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对应当实行一级保护的树木,由浙江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应当实行二级保护的树木,由XXX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应当实行三级保护的树木及应当实行四级保护的树木,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应当实行整体保护的古树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根据古树群现状与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划定古树群保护范围,明确群内古树数量、主要树种种类、树龄状况等信息。第十四条(一树一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完善我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与电子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古树名木的特征、树龄、生
8、存自然环境、健康等级、巡护记录、保护措施实施情况、养护责任人及认养人等详细信息。第十五条(大数据平台应用)XXX市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搭建并完善基于全市古树名木图文档案与电子信息数据库的古树名木智慧管理平台,开发古树名木智慧管理平台移动端应用程序。第十六条(生态产品价值评价及实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探索研究古树名木的生态产品价值的评价及实现,将其纳入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体系,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古树名木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对古树名木的生态产品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鼓励探索古树名木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及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构建“以树养树”的良性长效循环机制。第十七条(旅
9、游产品开发)XXX市绿化委员会应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整合、开发全市古树名木生态旅游资源,并将其纳入古树名木智慧管理平台。第十八条(博物馆)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组织建立当地古树名木博物馆,或在当地综合博物馆展厅中增加古树名木的展示内容。第十九条(文化传承)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古树名木文化传承工作,通过全面科学的考证,编撰当地具有代表意义的古树名木文化资料。在古树名木文化形象塑造与景观再造的过程中,应当兼顾保护与利用,划定对开发者的监管红线,在保护古树名木生存自然环境的同时延续古树名木生存的文化空间。第二十条(专家库)XXX市绿化委员会牵头组织
10、成立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国内外院校、科研机构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中具有古树名木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库成员由XXX市绿化委员会进行认定与公布。古树名木保护专家库成员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鉴定、养护管理、抢救复壮、保护方案审查、移植方案审查、安全评估、死亡原因调查等相关工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市古树名木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第二十一条(保护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保护级别对古树名木划定不同的生存自然环境保护范围。实行一级保护的树木,其生存自然环境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实行二级保护的树木,其生存自然环境的保
11、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实行三级及四级保护的树木,其生存自然环境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结合管控内容的实际情况,明确古树名木矢量坐标和相应保护要求,并纳入省域空间治理平台。第二十二条(保护标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在保护标志上设置电子信息码,标明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树种、树龄、生态产品价值、养护责任人、认养人、保护范围、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在保护标志上作文字说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树群保护范围边界上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群内
12、古树数量、主要树种、树龄等信息。对古树群内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应单独设立保护标志。第二十三条(保护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围栏、避雷装置、排水沟、支撑架等必要的保护设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和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设置围栏。围栏与树干的距离应当大于2米,因客观情况无法达到2米的,应当以普通成年人徒手无法触及树干及地面裸露树根为最低要求。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逐步完善远程监护系统,并纳入古树名木智慧管理平
13、台。对城镇开发边界内、景区内实行一级保护的树木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在建工程的古树名木,应当安装远程视频监控或远程红外线电子围栏等实时监护系统。第二十五条(定期巡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开展定期巡护。巡护人员应当将巡护情况如实全面予以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古树名木智慧管理平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对实行一级保护树木的巡护最长间隔时间为一个月,对实行二级保护树木的巡护最长间隔时间为两个月,对实行三级保护树木的巡护最长间隔时间为四个月,对实行四级保护树木的巡护最长间隔时间为六个月。对实行整体保护的古树群的巡护最长间隔时间为六个月。建设控制地带内存在在建工程、移植不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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