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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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管理。第三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评比、奖励惩罚等。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中组建

2、专职、统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六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任命法定代表人。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或直接明确项目法人),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一)省本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二)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

3、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以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已明确管辖权的,由负责管辖该工程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三)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四)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实际组建常设专职法人机构,实行集中式专业化管理,集中承担辖区内全部或某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五)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六)各

4、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后,组建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水利厅备案。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拟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四)主要规章制度。(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项目法人组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或掌

5、握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应当配备的副职需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大中型工程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职(执)业资格,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三)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四)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

6、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人数,大、中、小型工程人员数量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人数应当从严控制。(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工程、财务等部门,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征地拆迁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并应当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不

7、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依法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的,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的,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追究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相关责任。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十三条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

8、实施,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前期工作阶段1 .选择勘察设计单位;2 .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报告;3 .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4 .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二)施工准备阶段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建管机构,并任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2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3 .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技术交底;4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等申报手续;5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6 .落实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建设外部条件;7

9、 .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8 .制定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建设实施阶段1 .及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3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加强合同管理;4 .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工程投资,规范使用工程资金,并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5 .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活动,按规定做好相关备案、核备等工作。严格质量管理,及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做好施工质量评定等级的确认工作;6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

10、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负责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7 .按规定做好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及时履行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8 .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9 .制定和上报验收计划,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项目法人应主持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组织做好政府验收相关准备工作;10 .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11 .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稽察、巡查等各类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要求。(四)竣工验收阶段1 .

11、建立或落实档案库房,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 .配合做好征地拆迁、水保、环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3 .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请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组织处理历次验收、稽察、审计等提出的问题;5 .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建管、设计、施工、监理、运管等工作报告,配合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6 .组织完成竣工验收自查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7 .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及法定代表人、

12、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加强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第四章项目法人职责履行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完善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信息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合同、资金等过程管理。(一)质量管理方面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管理计划,与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承诺书),并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 .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

13、,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3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4 .工程开工后,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竣工(完工)后设置工程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各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工、竣工(完工)日期。5 .开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技术文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检,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责任单位落实整改。6 .积极开展标准化工地建

14、设和质量创优活动。鼓励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加大B1.M等技术在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应用。(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3 .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布置,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5、4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6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7 .开展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监督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三)进度管理方面1 .根据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目标,明确关键环节和控制节点。合理安排施工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验收移交等各项工作计划,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2 .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对符合条

16、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组织建设实施。3 .按进度计划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汛前工程重要部位应满足安全度汛要求,附属工程与总体工程进度相适应。按计划推进工程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及时组织验收。4 .加强水利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治理责任,抓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5 .定期召开工程建设例会,协调解决建设实施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对进度滞后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工作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对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及时组织论证研究。6 .督促参建单位做好进度保障工作,设计单位及时出具设计文件,监理单位落实进度控制,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检测单位按要求开展过程质量检

17、测。7 .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建设情况。核查参建单位相关许可证件和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执证信息,对主要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审查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四)合同管理方面1 .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招标,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不得迫使参与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2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及提交虚假信息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主管部门进行查处。3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内

18、容,明确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4 .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5 .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奖惩措施。奖励资金可以列入工程成本,合同违约金可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及对先进单位的奖励。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获得市级以上工程奖项的,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6 .严格履行合同,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参建单位合同履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采

19、取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追究经济责任、解除合同、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等措施进行追责问责。(五)资金管理方面1 按项目单独核算,根据概算项目设置明细会计科目,满足成本控制、竣工决算要求。2 .加强项目核算管理。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3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禁止工程价款结算不实、超进度支付、滞后支付及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等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核和支付。4 .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督促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代发工资等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20、,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5 .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管理,按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对采取保函方式的,应对保函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检查。(五)档案管理方面1.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实施项目档案管理相关制度。2 .负责制定项目档案工作方案,对参建单位进行项目文件管理和归档交底。3 .负责监督、指导工程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及参建单位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4 .组织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开展档案业务培训。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在XX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填报项目建设有关信息。积极建立或应用项目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

21、,与省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并针对招标采购、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重点环节,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建设管理全过程廉政风险防控。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条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组建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应对所组建的项目法人进行考核管理;考核对象主要是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项目法人应对内部组成人员和项目所有参建各方进行考核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主管部门应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

22、、审计、监督等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水利厅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细则详见附件,各市(州)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与项目法人履职绩效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和奖惩机制。考核等级可作为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处罚,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法人组建单位应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水利厅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市(州)项目法人考核工作开展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组建单位为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考核结果抄送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和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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