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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制度(试行)为落实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院(部)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本单位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第二条学院(部)党委(党总支)通过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确定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
2、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二)研究确定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三)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如战略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形成会议决定,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四)研究确定加强本单位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以及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措施。(五)研究确定教师引进、课程、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的政治把关事项,形成政治审查意见,提交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组成
3、人员工作分工。(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确定本单位党员队伍方面的重要事项。(八)研究确定本单位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人才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政治稳定工作和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事项。(九)研究确定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计划。(十)研究本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所辖党支部设置方案。(十一)研究确定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条学院(部)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方式:(一)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二
4、)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紧急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三)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四)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五)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当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涉及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当在会前与院长(主任)充分沟通。(六)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分工会、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七)会议组成人员为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可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5、八)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在会前通知到会议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九)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当及时向其通报情况。(十)会议一般按拟定的议题程序议事,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十一)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十二)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经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十三)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该组成人员应当回避。列席人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