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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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年IXX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X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指导函XX1号)、新修正的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XX月29日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xx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唐政办xx1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大学教职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xxxx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计划生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享受婚假,假期为18天;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开学后不再补休婚

2、假;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增婚假。婚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假期不顺延计算。第二条产假及其他计划生育假,按如下标准执行:(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含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腹产或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则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实行坐班制的男职工,爱人生育的可给予15天的护理假(含期间的公休假日、法定节日)。(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三)女职工哺乳(含

3、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简称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同时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正常工作时间。(四)其他计划生育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对自XX年XX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

4、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独生子女父母,凭托费发票,双职工每月可报销托费25元,一年可报销12个月;单职工每月可报销托费25元,一年可报销6个月。(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娩女职工,享受3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四条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XX市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与本文件规定不符,以本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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