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254430 上传时间:2022-09-0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4.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校、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高校、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高校、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高校、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校、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高校、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使人事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并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大学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暂行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与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执行学校人事管理、政策法规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件。第三条处理人事争议时,应当遵循公正、合法的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当事各方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第五条校人

2、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实行一次受理制度。第六条本规定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大学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教职工与学校各部门之间的人事争议。第八条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员六名,成员由校工会、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部门工会代表组成。第九条校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人事争议案的接转、调解文书送达、卷宗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办理调解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十条校调解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1、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任、考核、转岗分流以及合同订立、履行

3、、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的争议。2、教职工在人员流动中,如辞职、辞退等事件中发生的争议。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方为有效。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校内工作单位、家庭住所、联系方式等。2、调解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等。第十二条校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并于30日内(自接到调解申请书之日算起)提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有关各方。第十三条校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也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一经调解成功,争议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经校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争议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章其他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如有与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