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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权利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安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政府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主体,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总体工作,统筹、协
2、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住建、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具体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档案。第四条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住建、房产、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研究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问题。第二章征地的一般程序第五条征地的批准前程序:(一)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征收土地的,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
3、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二)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到现场确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村民小组负责人等现场确认。(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
4、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时限、异议反馈渠道等。(五)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政府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七)申请征收土地。完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县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征地批准后实施:(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
6、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二)交付被征收的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土地。第七条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涉及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分立户,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刑满释放等情况入户或者恢复户口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办理房屋过户。(六)办理土地流转。(七)变更土地用途、房屋用途。(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办理的事项。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
7、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九条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对象,一般应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的土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第十条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县政府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将被征地农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乡(镇)人民政府按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支付补偿费用和进行安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8、挪用、侵占、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第十二条县政府应当组织审计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每年对当年度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审查。第四章征收房屋补偿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乡(镇)人民政府也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安置房等有关情况,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符合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实行货币安置(购房券),由被征收人自行购房安置。乡(镇)人民政府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房地点和面积、价款、交房时间、搬迁费、过渡方式、过渡
9、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第十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因依法继承等原因形成的一处以上住房的除外,房屋拆迁时补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五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一)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批准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已登记发证的住宅,按证载面积予以补偿。(二)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未登记发证住宅货币补偿标准:1 .符合“一户一宅”且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建设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W60平方米的,按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以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算
10、补偿面积,按标准补偿。2 .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 .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由被征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实施土地征收时执行的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同类房屋结构规定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前,在合法拥有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拆迁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设、购买房屋或依法继承房屋,已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经有关组织认定为可补偿的房屋,由乡
11、(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拆迁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仓储、办公等用途的房屋,依法办理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因征收合法的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应当向被征收单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生产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组织搬迁,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支付。未经批准建设用于工业、仓储、办公等房屋,由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后,依法作出处理。对已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
12、用地的征收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待省、市相关具体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的情形:(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应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三)非法买卖土地建设的住宅、违章及违法建筑、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等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建设的农村住宅一律不予补偿。(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十九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取得二轮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户中家庭成员及直系人口。(二)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有二轮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的,属下
13、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安置对象。1、原被征迁地常住户口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士兵。2、原常住户口在被征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2000年以后毕业户籍迁回被征迁地的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原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含户口已注销的服刑人员)。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房屋征迁地的。(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因婚姻、出生、士兵退役、刑满释放迁入的人员。(四)婚嫁后户口未迁出征迁地,有二轮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人员本人以及户籍在征迁地的子女予以安置。(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为安置人员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拆迁的安置对象:(一)历
14、次征地已安置人员。(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迁入或者入户的人员。(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迁出的人员。(四)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五)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六)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列为住房安置对象的人员。对未被列为安置对象有异议的,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认定;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确认。第二十条产权调换安置:按户内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等面积调换安置住房,互不支付差价
15、。每个安置人口可申请增购10平方米安置房,增购的住宅面积按框架结构基准价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同地段房屋评估价或安置房所在区域政府指导价购买。货币安置(购房券):按照拆迁区域安置房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评估价,结合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以货币安置(购房券)的形式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房政府指导价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发展实际自行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未生育二孩的,落实两女长效绝育措施的,可增购1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增购的住宅面积按框架结构补偿基准价购买。安置对象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每户可增加1人
16、计算安置的住房面积(不享受增购)。安置对象已婚有子女的,但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女方已妊娠的(凭属地计生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按框架结构补偿基价1.5倍增购35平方米以内(含)的安置房。第二十一条对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由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第二十二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约定期限内据实结算,超出过渡期仍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实行现房安置的,按临时过渡费标准,给予4个月装饰装潢过渡期补助费。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的,支付6
17、个月临时过渡费。住宅房屋按规定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中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办法,按我县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符合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选择小高层住宅房(总层数为7T1层)安置的,给予每人3.5平方米公摊面积补助;选择高层住宅(总层数超过12层(含)安置的,给予每人5.25平方米公摊面积补助。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属征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二轮承包土地,但无住房的,可以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购买人均35平方米的安置房,不享受增购。第二十六条商业用途房屋征收的补偿。(一)商业用途房屋认定及认定方式、认定面积及具备条件:1、已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
18、,按规划确定商业用途房屋面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2、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经有关组织认定可补偿房屋,且一直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的合法手续及证照),沿城市主干道的房屋,纵深不得超过10米。(二)补偿办法为:按认定的商业用途房屋面积等面积予以产权调换,产权面积与安置面积等同部分,互不找差价。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应就近上靠,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差价部分由征收人按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实际差价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商业用
19、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40元,均按6个月计算。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在规定期限内,被征地农户主动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和选择货币安置(购房券)形式直接补偿的,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被征地农户征迁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自行确定,报县政府备案。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三)侵占、截留、挪用、贪污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四)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20、骗取有关费用的。(五)阻挠、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征迁组织,对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组织业务培训后,方可从事征地补偿安置事务。第三十条遇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数额和停产停业损失等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监督、公证,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XX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XX政(2008)15号)、关于印发XX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XX政(2008)38号)、关于印发XX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暨炎刘镇工业集聚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201120号)、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201912号)、关于印发XX县城市建设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口径的通知(城总指办20108号)同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仍按原方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征地补偿安置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