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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申报材料之四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为依法推进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申报人告知虚假申报风险如下:一、申报债权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申报人虚假申报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申报人申报虚假债权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2、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债权申报委托代理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属于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情形:(一)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的;(二)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三)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四)隐瞒债务偿还情况导致债权金额虚增的;(五)以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其他
3、法律文书申报债权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被认定为申报捏造的债权情形。四、代理人、证人与他人通谋,申报虚假债权、作虚假陈述,与当事人共同构成妨害司法罪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诚信申报承诺书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一、本人/本单位保证提交债权申报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编造、隐匿证据等情形。二、本/本单位保证在管理人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之诉(如提起)及其他一切破产程序相关活动中不作虚假陈述、隐瞒关键事实、虚假申报、滥用诉权等不诚信申报行为;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回复询问、补充证据等。三、本人/本单位申报的债权不涉及任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制的非法放贷犯罪情形。四、本人/本单位提交债权申报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证据材料真实,且不存在任何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中告知的的情形。五、若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人(盖章/签字):申报人代理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