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257600 上传时间:2022-09-0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7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XX县规范会计领域秩序促进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围绕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为中心,服务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指标数据质量,加强会计领域人员失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第三条会

2、计领域人员失信对象名单管理实行“谁列入、谁负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第四条实施对象为会计领域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第二章行为认定第五条会计失信行为经审计、统计、税务、人民银行等对会计资料有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部门,依职责将本部门在账务检查中发现的会计人员违法事项书面向县财政局报告,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议后依职责认定。第六条会计人员违反下列情形的,纳入“一类管理”名单范围,不得再从事会

3、计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条会计人员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二类管理”名单范围,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二)连续12个月内,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管理法律法规被相关单位就不同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处罚的。第八条会计人员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三类管理”名单范围,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风险告知,提醒市场主体聘用相关会计人员法律风险程度较高:(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被处以罚款一次的。(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

4、提交协调领导小组两次以上的。第九条会计人员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四类管理”名单范围,应当对会计人员进行教育约谈,并提醒市场主体谨慎聘用:(一)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三章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除名单第十条经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县财政局应当将其列入“分级分类管理”名单。列入决定包括:(一)失信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三)作出决定的部门。第十一条“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由县财政局在本行政区域内按季度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执行。第十二条列

5、入决定作出前,县财政局应当将会计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书面告知失信会计人员。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报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县财政局通过政府协同网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供“分级分类管理”会计人员信息,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会计人员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期限自决定书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县财政局按时对列入“分级分类管理”名

6、单且联合惩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核实,对联合惩戒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人员名单,经审议后作移除决定。移除决定包括:(一)移除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移除名单的事由、依据、移除日期等;(三)作出决定部门。县财政局将人员移除“分级分类管理”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应当停止联合惩戒。第十七条被列入“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的人员因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其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移除。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并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7、县财政局可依申请将“分级分类管理”名单推送给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单位,实施社会共治。第四章信用修复第十九条被列入“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的会计人员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期满一年的,可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条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二)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材料或信用报告等。财政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约谈相关人员,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8、结果告知申请人。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公示,公示结束后,做出移除名单处理。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二)因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三)失信人员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2个月内因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再次被列入“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的。(四)失信人员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被列入“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的。(五)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第五章星级管理第二十二条对在联合监管过程中,表现优异、诚信意识优秀的会计人员开展“星级会计”评定工作,该项工作由县财政局指导行业协会自行开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对列入“分级分类管理”第三、第四类名单管理范围人员,自列入之日起算2年期满之日,自动移除名单范围。第二十四条会计领域“分级分类管理”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XX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五条“星级会计”评定结果由XX县财政局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县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