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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第10号),以及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风险限额系指本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账户中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本办法适用于交易账户项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第三条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指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如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通过限额管理避免和降低或有损失的产生,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
2、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第四条通过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建立可量化的限额指标,传导本行市场风险偏好,对市场风险暴露状况进行识别与衡量,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五条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基本原则(一)可行性原则。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必须是现实可行的,同时能反映风险与收益关系。(二)适用性原则。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不同业务特点及风险特征,采用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进行管理。(三)统一性原则。交易账户市场风险限额体系实行全行统一管理。(四)有效性原则。市场风险限额指标的选择应与市场风险计量水平相适应,并通过清晰的授权确保有效执行。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市场风险水平,审议市场
3、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评判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第七条金融市场部(一)负责拟定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严格执行市场风险限额;(二)负责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类型,将拟定的限额指标进行报备;(三)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报告部门限额的执行情况;(四)负责拟定超限额处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五)提出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一)负责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二)审核金融市场部提交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后,报计划财务部;(三)参与执行市场风险限额管控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独立监测、预警和
4、报告等工作;(五)参与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六)负责定期对限额使用情况、限额审批和授权进行监查。第九条计划财务部(一)协助金融市场部完善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二)在全行市场风险偏好和市场风险限额的总体框架下,确定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限额,并监测该限额执行情况;(三)审批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四)负责向资产负债委员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执行情况。第三章市场风险限额类型第十条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分为管理性限额指标和观察性限额指标。(一)管理性限额对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市场风险作出刚性约束,限额不得突破,若出现超限额情况,应按照超限额规定的程序处理;(二)观察性限额用于
5、市场风险水平监测,非刚性约束。第十一条本行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并按业务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选择恰当的适用指标。(一)交易限额系指对总交易头寸或净交易头寸设定的限额。总头寸限额是对特定交易工具的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给予限制,净头寸限额是对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相抵后的净额加以限制,如单券集中度。(二)风险限额系指对参照一定的历史数据并按照一定的计量方法所测算的市场风险限额。风险限额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久期和重估值等。(三)止损/预警限额即允许的最大损失/预警额。若为止损限额,当某项头寸的累计损失达到止损限额时,就必须对该头寸进行卖出或
6、对冲,使得累计损失控制在限额内;若为预警限额,当某项头寸的累计损失接近或达到止预警限额时,金融市场部风险中台实施风险预警,如月度止损限额。止损/预警限额可单独适用于月、年等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益。第十二条本行应根据风险管理能力和系统支持能力逐步完善和优化限额类型,全面覆盖本行市场风险种类。第四章市场风险限额设立与调整第十三条金融市场部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提出市场风险限额方案,限额方案交由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核定后,由计划财务部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编制限额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本行经营目标、内控水平和资本实力;(二)发展策略、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第十
7、四条金融市场部发起的新产品、新业务,涉及市场风险的,应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一)提交新产品、新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1)、分析报告和限额建议;(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核;(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新产品、新业务的分析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一)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因素分析;(二)拟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三)对新产品、新业务的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限额类型、约束类型、监测方法等建议。第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金融市场部可以对市场风险限额提出调整申请:(一)市场风险管理的相关监管政策发生改变,对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作出调整;(二)全行经营战略和风险偏好
8、或其他相关策略进行调整;(三)因市场环境变化,使得业务、产品的风险性质发生重大改变;(四)经高级管理层批准,需要调整市场风险限额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条金融市场部对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流程为:(一)提出限额调整申请(详见附件2);(二)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核;(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有效受权人审批。第十八条限额调整申请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一)调整限额的业务背景、市场背景分析;(二)有关市场风险缓释措施变动情况;(三)市场风险限额的具体数量。第五章市场风险限额监测与报告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监测本部门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每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报告限额执行情况。第二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9、独立监控金融市场部各类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和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发生的重大市场风险情况及时向金融市场部发出预警,通知总行计划财务部,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第二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汇总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定期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六章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置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限额触发观察性限额时,立即预警,紧密监测,密切观察是否触发管理性限额,触发管理性限额启动管理限额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金融市场部对触发管理性限额预警值的处置措施建议,可以包含以下内容:(一)触发交易限额的,卖出有关资产、降低业务头寸,保证限额占用恢复正常;(二)触发风险限额的,通过卖出、平盘,或通过使用相应金融工具进行
10、风险对冲等手段降低风险敞口;(三)触发止损限额的,对相关敞口进行平盘,避免损失的扩大。第二十四条当超限额情况发生后,除止损事件被触发的情形之外,由金融市场部对超限额的原因进行认定,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由于金融市场部相关人员主观原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导致发生超限额情况的,金融市场部应立即暂停该笔或该类业务(对已超敞口进行反向对冲操作的除外),并报告高级管理层,同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金融市场部应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并报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执行。在处理意见下达之前,暂停直接责任人所有业务权限。(二)由于市场在短时间内大幅异常波动导致发生超限额情况的,金融市场部应在合理时间内结清部分或全部相关市场风险头寸,使剩余头寸的市场风险敞口恢复到市场风险限额范围内;特殊情况需暂缓结清相关市场风险头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调整风险限额。(三)触发止损事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 .个别或组合头寸在一段时间的累计亏损达到止损限额;2 .市场恶化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降低,可能导致市场风险头寸遭受潜在或实际损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