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通信保障值班备勤等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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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通信保障值班备勤等级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公安通信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各级公安机关指挥和重要警务工作的通信畅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公安机关。第三条按照通信保障任务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公安通信保障值班备勤级别分为三级备勤、二级备勤、一级备勤,分别用蓝色、橙色、红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四条三级备勤(蓝色)(一)三级备勤(蓝色)是指常态情况下的日常值班备勤工作。(二)值班备勤力量1、值班长:熟练掌握通信保障业务,熟悉突发事件通信保障的处置流程,并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科室领导1名。2、值班人员:部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3名、县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1至2名、县地级图像控制中心

2、安排1名能够熟练操作通信保障设备的技术人员。可不安排备勤人员。(三)值班备勤人员工作职责1、值班长了解并掌握值班备勤期间通信保障的重点工作及主要内容,联系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值班人员完成当日正常的通信保障工作,组织交接班。2、值班人员(1)定时巡检,确保各种在用设备运行正常、电路畅通,并将巡检情况记入值班日志。(2)对各种设备及电路发生的故障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值班日志。(3)每天定时进行1次对下级图像控制中心的视音频点名,检查值班人员在岗和设备运行情况,巡检下级图像控制中心是否按规定上传图像信息,并将点名和上传图像信息情况记入值班日志。(4)工作日期间,应在5分钟内完成部、省

3、两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的全部准备工作,10分钟内完成部、省、县三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的全部准备工作;30分钟内完成部、省两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45分钟内完成部、省、县三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5)休息日及晚班期间,应在10分钟内完成部、县两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的全部准备工作,20分钟内完成部、省、县三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的全部准备工作;45分钟内完成省、县两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60分钟内完成部、省、县三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6)电路割接、机房改造、设备维护等工作应安排在双休日或正常工作日下班后进行,重

4、要业务(如首长一号台、指挥中心视音频等)应有临时备份措施。(7)对重要视音频信号进行录音、录像。(四)通报制度1、建立通信保障部门与同级指挥中心的联动工作机制,每日相互通报1次情况。2、如遇突发事件,事发地公安通信保障部门应积极主动收集相关声像资料,及时报送同级指挥中心和上级通信保障部门。第五条二级备勤(橙色)(一)二级备勤(橙色)是指重要节日、敏感节点和区域性突发事件期间,以及上级指定的特定时段的值班备勤工作。(二)值班备勤力量1、值班长:本单位通信保障部门副职领导1名。2、值班备勤人员:部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4至5名、县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2至3名、县地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2名能够熟练操作通信保

5、障设备的技术人员。可视情安排备勤人员。3、应急处突通信保障人员:应安排2名以上(含)能熟练操作应急通信装备并有熟练驾驶经验的人员组成应急通信保障小组作为机动力量。(三)值班备勤人员工作职责1、值班长除具有三级备勤时值班长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督导下级通信保障部门的任务执行情况。(2)及时报告值班期间发生的重大情况,并迅速组织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2、值班人员除具有三级备勤时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每天增加1次不定时对下级图像控制中心的视音频点名。(2)协调机要部门检查保密通信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如需传输涉密视音频信号,10分钟内完成调试并开通保密

6、通信信道。(3)确保5分钟内完成部、县两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的全部准备工作,10分钟内完成部、县、县三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的全部准备工作;30分钟内完成部、县两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45分钟内完成部、县、县三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4)进行封网管理,停止一切工程施工、机房改造、电路割接、系统升级、核心设备参数调整等可能影响通信系统正常运行的工作。重要电路和重要业务(如首长一号台、指挥中心视音频等)应有临时备份措施,并向电信运营商下达重点保障通知。封网期间如遇突发性通信需求,确需进行上述工作的,必须报上级通信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3、应急处突通信保障

7、人员(1)确保应急通信装备、车辆和个人用品完备并处于正常状态,做好随时出动准备。(2)部图像控制中心对已装备“动中通”卫星通信车的单位,不定时进行视音频通信抽查。(3)需要赴现场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15分钟内出动,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完成现场指挥通信网的搭建,并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障中根据需要对卫星信道进行加密。4、备勤人员应根据值班长的调度,全力协助值班人员和应急处突通信保障人员完成值班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四)现场声像信息报送赴突发事件现场执行通信保障任务的人员,要及时采集、收集现场处置情况的声像信息并实时上传,现场具备道路监控图像资源的,要及时协调上

8、传。(五)通报制度1、下级通信保障部门每天定时向上级通信保障部门报告1次情况,如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2、下级通信保障部门应按公安部相关规定积极主动收集相关声像资料,及时报送同级指挥中心和上级通信保障部门。3、建立通信保障部门与同级指挥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每日至少相互通报1次情况,如遇重大情况随时通报。4、重大通信保障任务结束后,下级通信保障部门应在1周内向上级通信保障部门做总结专报。第六条一级备勤(红色)(一)一级备勤(红色)是指涉及面非常广且影响程度特别重大的事件期间,以及上级指定的特定时段的值班备勤工作。(二)值班备勤力量1、值班长:本单位通信保障部门正职或副职领导1名。2、

9、值班备勤人员:部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6至8名、县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3至4名、县地级图像控制中心安排3名能够熟练操作通信保障设备的技术人员。同时,安排满足需要的备勤人员。3、应急处突通信保障人员:应安排3至5名能熟练操作应急通信装备并有丰富驾驶经验的人员组成应急通信保障小组作为机动力量。(三)值班备勤人员工作职责1、值班长除具有二级备勤时值班长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加强与相关部门、警种的联系。(2)随时保持与同级指挥中心、上级通信保障部门的联络畅通。2、值班人员除具有二级备勤时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每天增加1次不定时对下级图像控制中心的视音频点名。(2)

10、协调机要部门值守保密通信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如需传输涉密视音频信号,随时开通保密通信信道。(3)确保随时开通部、县两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信道,5分钟内完成部、县、县三级公安指挥中心指挥调度视音频通信的全部准备工作;10分钟内完成部、县两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15分钟内完成部、县、县三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和试线工作。(4)进行全面封网管理,禁止一切工程施工、机房改造、电路割接、系统升级、所有设备参数调整等可能影响通信系统正常运行的工作,向相关部门发出封网通知。重要电路和重要业务(如首长一号台、指挥中心视音频等)应有临时备份措施,并向电信运营商下达重点保障通知。封网期间如

11、遇突发性通信需求,确需进行上述工作的,必须报请主管局(局)领导和上级通信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3、应急处突通信保障人员(1)在岗备勤。(2)确保应急通信装备、车辆和个人用品完备并处于正常状态,做好随时出动准备。(3)已经装备“动中通”卫星通信车的单位,应每日与部、县两级图像控制中心进行1次视音频通信。(4)需要赴现场执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的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动,到达现场后20分钟内完成现场指挥通信网的搭建并传送现场视音频信号,并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障中根据需要对卫星信道进行加密。4、备勤人员(1)在岗备勤。(2)根据值班长的调度,全力协助值班人员和应急处突通信保障人员完

12、成值班和应急通信保障任务。(四)现场声像信息报送:赴突发事件现场执行通信保障任务的人员,要及时采集、收集现场处置情况的声像信息并实时上传,现场具备道路监控图像资源的,要及时协调上传。(五)通报制度1、下级通信保障部门每天定时向上级通信保障部门报告2次情况,如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2、下级通信保障部门应按公安部相关规定积极主动收集相关声像资料,通过加密通(渠)道报送同级指挥中心和上级通信保障部门。3、建立通信保障部门与同级指挥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每日至少相互通报1次情况,如遇重大情况随时通报;加强与政府应急部门、军队、武警通信部门的协同配合。4、重大通信保障任务结束后,下级通信保障部

13、门应在3天内向上级通信保障部门做总结专报。第七条应急通信装备准备(一)部级通信保障部门必备装备1、卫星应急通信车、勤务保障车各1辆;2、350兆(800兆)无线转信台2台,350兆(800兆)集群(常规)手持台30台;3、便携式卫星搬移站1台;4、无线图像传输设备1套;5、便携式专业级摄像机、专业级照相机各1部;6、便携式计算机2台;7、电子封控设备(视任务定);8、便携式燃油发电机1台;9、防毒、防生化、防辐射服装(视任务定);10、各类电缆、接头及工具包;11、外出执行任务人员的个人用品。(二)省级通信保障部门必备装备1、卫星应急通信车、勤务保障车、应急无线通信车各1辆;2、350兆(80

14、0兆)无线转信台2台,350兆(800兆)集群(常规)车载台2台,350兆(800兆)集群(常规)手持台30台;3、无线图像传输设备2套;4、便携式专业级摄像机、专业级照相机各2部;5、便携式计算机2台;6、各类电缆、接头及工具包;7、外出执行任务人员的个人用品。省级通信保障部门选备装备1、便携式卫星搬移站;2、便携式燃油发电机;3、防毒、防生化、防辐射服装。(S)县地级通信保障部门必备装备1、应急无线通信车或卫星应急通信车1辆;2、350兆(800兆)无线转信台2台,350兆(800兆)集群(常规)车载台2台,350兆(800兆)集群(常规)手持台50台;3、无线图像传输设备1套;4、摄像机

15、、照相机各1部;5、便携式计算机1台;6、各类电缆、接头及工具包;7、外出执行任务人员的个人用品。县地级通信保障部门选备装备1、便携式卫星搬移站;2、无线图像采集车;3、便携式专业级摄像机、专业级照相机。4、便携式燃油发电机。第八条值班备勤等级转换要求(一)部级通信保障部门负责发布和变更涉及全国和跨县(自治区、直辖县)的值班备勤等级;(二)县级通信保障部门负责发布和变更涉及本县(自治区、直辖县)和跨县地的值班备勤等级;(三)县地级通信保障部门负责发布和变更涉及本县(地)和跨区、县的值班备勤等级。(四)上级通信保障部门发布和变更值班备勤等级时,下级通信保障部门必须执行。(五)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值班备勤等级,但需向上级通信保障部门报告。任务结束后可降低值班备勤等级并向上级通信保障部门报告。第九条公安通信保障值班备勤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通信保障工作的基础,各级公安机关应在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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