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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全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规范管理,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内数据的质量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一、全市妇幼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系统包含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二、市级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对妇幼卫生系统妇幼安全和保管责任。三、各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员对信息系统内数据要严格保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任何信息,不得调用或拷贝信息数据另作它用,日常分析的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利用网络传播。四、各使用单位对数据信息资料应进行分级管理,不同人员管理不同级别的资料。五、医院须与信息人员签订安全协议。六、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和系统维护人员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七、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孕产妇及儿童个人信息资料,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