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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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XX省药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以及本院的临床用药要求,制定本制度。一、药品采购严格执行XX省药品网上阳光采购,保证购进药品的质量,由药剂科统一采购。只能在国家认可的、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公司采购,原则上不接受厂家直销。二、采购公司的确定,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报院领导班子研究审批。并与院长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和药品购销合同书后,方可进行购销活动。三、药品品种的选择与确定,按照XX省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规定,由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和药品遴选专家库专家遴选,实行一品双规。四、药品的价格,

2、按政府的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五、采购计划(一式三份)由库房保管员按需制定,药剂科主任审查,内审科科长、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采购。每个品种、每次计划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用量,特殊品种可适当增加。六、网上采购完成后,采购员立即打印采购清单,交药库保管员与采购计划核对。七、药剂科必须全面保证临床用药的质和量,原则上不得有临床缺药现象出现,特别是各种抢救药品。八、为了监督药品购销工作,药事管理委员会和采购小组审计人员每季度审查采购计划一次。九、临床申请购买新药(指初次申请进入我院的药品)或药剂科推介的新药,需写出书面申请书报告,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名,药剂科主任签名,医务科科长签名,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才能组织购买。十、购进的新药品种试用期为半年。药剂科应对该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新药购回后,药剂科有责任与临床科室沟通,申请科室有责任使用。如果出现积压或过期而造成浪费,该药品的费用将作为该申请科室的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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