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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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申诉或调解救济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民管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内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三章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申诉的范围第三条学校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1.教职工认为学校及所在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

2、诉。相关权益包括: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等。2 .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 .教职工认为校内其他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章教职工申诉的程序第四条提出申诉。申诉人必须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60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书面递交xx学校教职工申诉申请表(见附件),超过60天不予受理。申请表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含学校、部门及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基本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教职工申诉原则上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第五条申诉处理(1)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

3、请表后,应审查申诉人主体资格和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区别不同情况,在5日内做出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对申请表未说清申诉事项的,指导申诉人按规定重新提交。(2)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后,应组织工作组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核实取证并作好笔录。对于重大、情况复杂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对质活动(涉及个人隐私除外)。相关活动须作好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3)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

4、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4)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5)申诉人对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诉讼。(6)本制度涉及之一切时限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以学校校历为准)。如遇前述假期,则相关期限顺延。第五章有关要求第六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第七条申诉人

5、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第九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伪造证据诬陷他人。第十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经查证,对确实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给予澄清和纠正,给

6、教职工造成的损失要及时给予补偿、救济。第十二条学校及部门侵犯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向受侵害的教职工实行名誉恢复和经济补偿后,应当对有过错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

7、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附件:XX学校教职工申诉申请表姓名出生年月部门职务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申诉事由及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附件)提出申诉日期:申请流程:1、学校教职工填写xx学校教职工申诉申请表一交由工会一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2、申诉人对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诉讼;3、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以学校校历为准),则相关期限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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